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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辦理淘汰老舊柴油車輛補助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7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府授環空貳字第1000068638B號令
法規體系: 環保類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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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基隆市為辦理柴油車汰舊補助業務,以防制空氣污染,特依據空氣污染防
制法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基隆市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

第 三 條
本辦法之補助對象為施行日前,車籍屬於基隆市之柴油車車主,且符合下
列各款條件者為限:
一、車輛使用能源種類為柴油者,補助對象為柴油大客車、柴油大貨車及
    柴油小貨車;柴油小客車不適用本辦法。
二、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出廠之柴油車。
三、一百年度完成報廢回收之車輛。
四、完成車體回收手續。
五、未曾接受政府其他淘汰老舊車輛補助者。

第 四 條
公務單位所報廢之車輛不適用本辦法。

第 五 條
申請補助者應於本辦法施行期間內提出申請,以環保局收件戳章日期及時
間為準,逾期不予受理。

第 六 條
本辦法補助之淘汰老舊柴油車輛最高以一百輛為上限,每輛補助金額為新
臺幣壹萬元整,額滿即停止補助,以環保局收件戳章日期及時間為補助順
序。

第 七 條
申請補助者應將車輛交予行政院環保署核可之廢機動車輛回收商回收,並
檢具下列文件,向環保局提出申請:
一、基隆市環境保護局淘汰老舊柴油車補助辦法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
    如附件)。
二、車主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工商登記證或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三、車輛報廢或繳銷異動證明。
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第三聯車主存查聯)證
    明文件影本。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證明文件。
前項各證明文件之內容、簽名及核章應清晰可辨。

第 八 條
申請表不合格式,或應提出之文件不符或欠缺者,經環保局通知,申請人
應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申請人逾期未補正或未照補正事項
完成補正者,環保局應駁回其補助之申請。

第 九 條
申請補助案經審核通過者,由環保局依其申請表所載之受款人及撥款方式
辦理撥款作業。
以電匯撥款者,依申請人檢附之車主存摺封面影本所示金融機構(郵局)帳
號辦理,並自補助款內扣除電匯手續費;以支票撥款者,依申請表所載之
寄送地址雙掛號寄發,並自補助款內扣除郵資;親自領取者需攜帶證明文
件及私章至環保局領取。

第 十 條
申請補助者如提供不正確資料、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式取得補助款者,撤
銷其補助,並追繳之。

第 十一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起施行,至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