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障合法攤販權益,並維護市容景觀、交
通順暢及環境衛生,並提升市民生活品質,特依據「基隆市攤販輔導管理
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設置違規攤販聯合稽
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違規攤販,係指未取得攤販營業許可證擅自營業者或已取得攤
販營業許可證,而未依規定營業者。
第 三 條
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違規攤販之取締及查緝。
二、攤販相關法令及政策之宣導事宜。
三、其他有關聯合查緝事項。
第 四 條
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產業發展處處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產
業發展處副處長兼任,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產業發展處市場管理科科長兼任
,成員由下列單位〈機關〉依狀況指派適當人員配合辦理:
一、本府產業發展處
二、本府社會處
三、本府都市發展處
四、本市警察局
五、本市環境保護局
六、本市衛生局
七、本市消防局
八、各轄區公所
第 五 條
本小組由產業發展處〈市場管理科〉依行政區域排定稽查時間表,並指定
市場管理員帶班,指揮本小組成員,依本自治條例所定各單位權責,執行
小組任務。
第 六 條
本小組所有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第 七 條
本小組執行經費來源由產業發展處編列預算支應。
第 八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