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強化本處所屬人事人員紀律,培養良好風氣,提升人事服務品質,特
訂定「強化人事人員紀律規定」。
二、本處所屬各級人事人員應忠心努力,戮力從公,不得有下列違法亂紀,
影響人事人員聲譽之行為:
(一) 態度傲慢,不服機關首長本於法令權責之指揮,甚或發生劇烈衝
突之行為。
(二) 辦理人事業務,無故刁難、積壓延宕或敷衍塞責,產生不良後果
者。
(三) 處理人事業務未與機關內其他相關單位協調配合,致貽誤事機,
影響內部和諧,妨礙機關業務推展者。
(四) 對於主辦或監督業務,意圖不法之所有或收受饋贈者。
(五) 擅自公開發表不當或內容不實之言論,致有損機關或他人聲譽、
權益者。
(六) 違反公務保密原則,洩漏或私自提供資料與消息,供外界使用,
滋生紛擾者。
(七) 言行不檢,參與賭博,或涉足不正當場所者。
(八) 上班時間不得購買股票、彩券、喝酒、上網遊戲、連結臉書及噗
浪等社交網站等行為。
(九) 上班時間不得外出購物及從事一切與私務有關之行為。
(十) 擔任互助會會首者。
(十一) 借貸過多,或參與互助會,發生債務糾紛者。
(十二) 誣控、濫告,常滋事端,致影響機關秩序或士氣者。
(十三) 利用職務之便,騷擾異性,經查明屬實者。
(十四) 動輒因細故與同仁爭吵,甚或發生毆鬥者。
(十五) 接奉派令,無故不在規定期限內報到就任者。
三、有第二點所列情形之一者,經查明屬實,視情節輕重予以專案輔導、
檢討議處(必要時得調整較低列等之職務或主管職務調整為非主管職
務)、勸導退休或予資遣,其情節重大者,得依考績法規定,一次記
二大過免職。
四、各級人事主管平時應確實負起督導考核之責,對於所屬言行及生活狀
況應關切留意,如有違反紀律傾向者,應事先防患導正,並向本處反
映。如發生違紀行為者,除應即加以妥善處理外,並須將具體事實及
處理情形,循行政體系以最速件方式函報本處核處,各級人事主管如
未依上列規定處理者,應負督導不週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