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所屬機關
)因公派員出國及赴大陸地區案件,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規
定辦理。
二、本要點所稱因公派員出國及赴大陸地區案件,指本府及所屬機關因公
務需要,編列單位預算或附屬單位預算支應,派員出國及赴大陸地區
案件。
三、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因業務需要,需派員出國或赴大陸地區者,應
視財政狀況及實際需要,於每年七月十五日前,擬訂下年度因公派員
出國或赴大陸地區計畫,送本府人事處彙辦。
本府所屬一級機關以外之機關、學校因公派員出國或赴大陸地區計畫
,送本府人事處彙辦前,應先報經本府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
四、因公派員出國或赴大陸地區計畫,應由本府召開審核會議審查通過後
,陳報市長核定。
前項審核會議由本府秘書長擔任召集人,並由本府財政處、主計處、
綜合發展處、人事處及相關單位指派人員參加。
五、本府及所屬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或赴大陸地區計畫編製、審查原則如下
:
(一)確屬業務需要,有助提升施政品質。
(二)有益地方整體利益及達成機關長遠政策目標。
(三)前往考察國家地區有足資借鏡之處。
(四)除非必要,三年內無相同考察計畫。
(五)人數、天數應力求精簡。
六、經本府核定之因公派員出國或赴大陸地區計畫,應循預算程序編列年
度預算確實執行。但有特殊原因須變更計畫,或因臨時業務需要須派
員出國者,應專案報經本府核定。
前項但書規定應專案報經核定之計畫,所需經費除有第七點第二項所
定情形外,應在原編列年度預算之國外、大陸地區旅費項下支應,不
得超支。
七、本府及所屬機關因下列業務需要派員出國或赴大陸地區者,應優先檢
討調整當年度已核定之因公出國或赴大陸地區計畫,依前點第一項但
書規定辦理,並以原編列年度預算之國外、大陸地區旅費支應:
(一)臨時參加國外或大陸地區會議或活動。
(二)因業務需要赴國外談判。
(三)國外或大陸地區突發重大事件,需緊急前往處理。
(四)國內突發重大事件,需緊急赴國外採購。
(五)其他重大且急迫性事項,經大陸事務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認定,須前往大陸地區辦理。
前項情形,原年度編列之國外、大陸地區旅費項下預算確有不足,經
專案報本府核定者,得由年度相關經費項下調整支應。
八、本府及所屬機關不得接受其補助或委辦事項之受委託機關、團體,以
補助或委辦費用,負擔該機關、學校因公出國或赴大陸地區人員之旅
費。
九、本府及所屬機關執行因公出國及赴大陸地區計畫,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
(一)依核定計畫目的,研訂各項考察細項,包括訪問機關(構),擬提
問題等。
(二)選派熟悉業務,具有專長、語文能力,足可完成任務之適當人選;
不宜派遣約用人員、工友(含技工、駕駛)。
(三)時機恰當,不影響公務。
(四)人數精簡,行程安排適當,並遵守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
(五)落實出國或赴大陸地區報告之審核及應用,並列入追蹤管考。
十、因公選派出國或赴大陸地區人員,前往之國家、地區及期限,應依核
定計畫辦理,除經本府事前核准或有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者外,不得
中途轉赴其他國家、地區或遲延返國。
十一、因公出國或赴大陸地區人員,應於返國後二個月內完成出國報告之
撰寫,並依基隆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出國報告綜合處理要點之規定辦
理。
因公赴大陸地區人員應於返臺後,依政府機關 (構)人員從事兩岸交
流活動注意事項之規定,於一個月內向該服務機關提出報告。
十二、本府及所屬機關首長以外人員因公出國或赴大陸地區,由服務機關
或學校首長核定;所屬機關首長應報請本府核定。
本府各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於基隆市議會施政質詢、審查
本府預算或法案期間,應避免出國或赴大陸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