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作業程序依據建築師法第四十七條及直轄市縣(市)建築師懲戒委
員會組織規程第四條訂定之。
二、建築師懲戒提案之處理程序如下:
(一)由利害關係人、主管機關、建築師公會對違規案件,填具「建築師
疑涉違規懲戒通知單」(如附表一),列舉具體事實,提出證據移
送懲戒。
(二)業務單位初審:涉嫌違規條款之確立,資料不全或條文引用不明確
者,退回原移送單位或利害關係人。
(三)通知被付懲戒建築師文到二十日內提具答辯書(如附表二)。
(四)被付懲戒建築師提出答辯後,就其答辯是否屬實,送交業務主管單
位提供意見。
(五)彙整建築師答辯、移送單位意見及相關資料擬定懲戒提案。
三、召開建築師懲戒委員會議應備資料如下:
(一)擬定會議議程,包含上次委員會決議情形及討論提案。
(二)分配委員審查(初審),擬定審查意見。
四、建築師懲戒委員會審議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需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
同意,方可決議。
(二)被付懲戒人到會陳述理由,並列入紀錄,應於決議之前令其退席。
(三)就提案之分配審查(初審)委員先行表示審查意見。
五、會後應辦事宜如下:
(一)製作決議書:於決議一個月內作成,由主任委員及出席委員簽名。
(二)依建築師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被懲戒人如對建築師懲戒委員會之決
定,有不服者,得於通知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內政部建築師
懲戒委員會申請覆審。未提覆審者,依規定刊登公報;提起覆審者,
由本府檢卷答辯。
六、本作業程序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