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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在職進修所須費用補助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1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基府人考貳字第0980125192號函
法規體系: 人事、組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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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補助對象:本府及所屬機關編制內公務人員。

二、適用範圍:奉准參加各有關學術或其他機關學習或經教育主管機關核
              定之各種教育學制、推廣教育班次,不論為全修生或選修
              生均適用。

三、補助金額:
 (一)選送帶職帶薪全時進修、公餘及利用部分辦公時間進修:
        進修期間所須費用予以全額補助。
 (二)自行申請利用公餘時間進修:進修期間所須費用予以半數補助,
        惟每學期每人最高補助新台幣二萬元為限。
 (三)自行申請利用部分辦公時間進修:進修期間所須費用不予補助。
    前項費用得視預算經費狀況酌予減少補助金額。

四、補助費用項目:參加進修之學校教育主管機關訂頒之收費標準所交之
    「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等或
    其他必要費用核予補助。

五、補助方式:進修人員於學期結束後憑成績單及繳費收據申請,各科成
    績均應及格且平均達七十分以上或相當等級。無進修成績評定者,應
    提出進修報告,經認定具有相當參考價值。

六、前述原則自九十二年度起實施,惟八十九年度已就讀且核定全額補助
    之進修人員,得繼續適用原有規定補助,至結業為止。

七、本原則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