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對象:本府及所屬機關編制內公務人員。
二、適用範圍:奉准參加各有關學術或其他機關學習或經教育主管機關核
定之各種教育學制、推廣教育班次,不論為全修生或選修
生均適用。
三、補助金額:
(一)選送帶職帶薪全時進修、公餘及利用部分辦公時間進修:
進修期間所須費用予以全額補助。
(二)自行申請利用公餘時間進修:進修期間所須費用予以半數補助,
惟每學期每人最高補助新台幣二萬元為限。
(三)自行申請利用部分辦公時間進修:進修期間所須費用不予補助。
前項費用得視預算經費狀況酌予減少補助金額。
四、補助費用項目:參加進修之學校教育主管機關訂頒之收費標準所交之
「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等或
其他必要費用核予補助。
五、補助方式:進修人員於學期結束後憑成績單及繳費收據申請,各科成
績均應及格且平均達七十分以上或相當等級。無進修成績評定者,應
提出進修報告,經認定具有相當參考價值。
六、前述原則自九十二年度起實施,惟八十九年度已就讀且核定全額補助
之進修人員,得繼續適用原有規定補助,至結業為止。
七、本原則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