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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新建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及設備竣工勘檢作業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12 月 0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07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基府都使貳字第0980152179號
法規體系: 都市發展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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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本市新建公共建築物申請使用執照
    辦理無障礙設施及設備之勘檢作業,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市新建公共建築物申請使用執照辦理無障礙設施及設備之勘檢,其
    作業方式如下:
(一)申請本市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及設備竣工勘檢之申請人應檢附申
      請書、建造執照影本4 份、建造執照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當層無障
      礙平面圖說影本4份、建造執照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施工詳圖影本
      (如無建造執照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施工詳圖則應檢附設計建築師
      簽章圖說)4份、現況照片4份向本府申請辦理無障礙設施及設備竣
      工勘檢,否則將以資料不齊全無法辦理為由退件。
(二)由本府視新建物用途邀請本市建築師公會、身心障礙團體、教育局
      、社會局、都市發展局等單位遴派經「內政部公共建築物設置身心
      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設施設備勘檢人員訓練」人員代表組成勘檢小
      組,於建築物竣工時會同勘檢。
(三)勘檢小組辦理勘檢時,監造(設計)單位之建築師或技師及承造人
      之專任工程人員應配合到場說明。無故缺席,勘檢小組得不予勘檢
      。
(四)參與本市新建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及設備竣工勘檢小組人員,應
      依「基隆市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及設備勘檢表」逐項檢查,(本
      勘檢表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章規定辦理)(如附件
      )。
(五)新建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及設備其設置符合法令規定標準者,即
      為合格,如勘檢不合格者,起造人得就勘檢不合格處申請複查或修
      改後申請複查,複查合格後,得核發勘檢合格證明書。
(六)新建公共建築物設置雖符合法令規定標準,但使用上有不便之情形
      時,勘檢小組得對使用不便處提供建議,建請承造人改善,但不影
      響使用執照之核發。

三、勘檢小組為無給職,得依「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支領
    出席費。勘檢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市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改善基
    金專戶及本府編列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