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基隆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以下簡
稱本基金)年度賸餘款處理有所依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 當年度賸餘:指當年度基金來源收入決算數與基金用途決算數及
保留 數之差額。
(二) 以前年度賸餘:指當年度之前留存本基金可供運用之賸餘款。
(三) 自有財源賸餘:指當年度自有財源收支對列及非收支對列賸餘款
。
(四) 市庫補助款賸餘:指當年度市庫撥補賸餘款。
(五) 中央補助款賸餘:指當年度中央政府補助款項賸餘款。
(六) 各分基金:指本府教育處、家庭教育中心、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
校及 幼兒園之分基金。
三、本基金當年度賸餘來源為自有財源賸餘、中央補助款賸餘及市庫補助
款賸餘。
辦理本基金各項業務計畫之賸餘款,全數留存本基金。但中央補助款
賸餘依原補助機關相關規定辦理,不在此限。
以前年度賸餘應滾存本基金。
四、自有財源賸餘,留供各分基金彈性運用或由本府指定用途。
市庫補助款賸餘用途如下:
(一) 用人費用之賸餘,留供各分基金編列當年度或以後年度用人費用
之財源。
(二) 非用人費用之賸餘,留供各分基金彈性運用或由本府指定用途。
五、本基金賸餘款之運用,應依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規定,以納入年度
預算之財源、超支併決算或補辦預算方式辦理。
六、本基金賸餘款之支用,除本要點另有規定外,以辦理各分基金推動高
等教育計畫、高中及高職教育計畫、國民教育計畫、學前教育計畫、
特殊教育計畫、社會教育計畫、體育及衛生教育計畫、訓練教育計畫
、其他教育計畫、行政管理計畫、建築及設備計畫等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