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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政府所屬各級學校教育儲蓄戶諮詢及督導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1 月 0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01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基府教國參字第1000140181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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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照顧經濟弱勢、結合社會資源,依據教
    育部推動學校教育儲蓄戶實施要點第八點規定,訂定「基隆市政府所
    屬各級學校教育儲蓄戶諮詢及督導小組設置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提供本市推動教育儲蓄戶之諮詢意見。
(二)督導各校辦理學校教育儲蓄戶相關業務。

三、經費來源如下:
    本小組委員計十三人(以下簡稱委員),置召集人,由本府教育處處長
    兼任;副召集人,由教育處副處長兼任;餘委員十一人,由教育處駐
    區督學三人、學務管理科科長、國民教育科科長、社會教育科科長、
    體育保健科科長、特殊教育科科長、本市代表學校校長及該校會計主
    任暨適當人選一人兼之。

四、本小組委員任期應隨其本職進退。

五、本小組設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教育處國民教育科科長擔任,承召
    集人之命,處理小組事務。

六、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副
    召集人為主席,副召集人亦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

七、本小組委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
    第三十三條之規定。

八、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
    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九、教育法人置董事或監察人,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董事之名額,以七人至二十一人為限,並須為奇數,其每屆任期
        不得逾三年。置有監察人者,名額以三人至五人為限,任期與董
        事同。
  (二)、董事須有三分之一以上具有從事目的事業工作經驗。
  (三)、董事相互間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關係者,不得超過其
        總名額三分之一。
  (四)、監察人相互間、監察人與董事間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
        姻親關係。
  (五)、外國人充任董事或監察人,其人數不得超過董事總名額或監察人
        總名額三分之一,並不得充任董事長。董事及監察人均為無給職
        。

十、本小組諮詢及督導之方式如下:
(一)例行性諮詢及督導:由本府教育處駐區督學不定期視導。
(二)專案性諮詢及督導:由本府教育處相關業務科辦理。

十一、本要點奉核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