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照顧經濟弱勢、結合社會資源,依據教
育部推動學校教育儲蓄戶實施要點第八點規定,訂定「基隆市政府所
屬各級學校教育儲蓄戶諮詢及督導小組設置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提供本市推動教育儲蓄戶之諮詢意見。
(二)督導各校辦理學校教育儲蓄戶相關業務。
三、經費來源如下:
本小組委員計十三人(以下簡稱委員),置召集人,由本府教育處處長
兼任;副召集人,由教育處副處長兼任;餘委員十一人,由教育處駐
區督學三人、學務管理科科長、國民教育科科長、社會教育科科長、
體育保健科科長、特殊教育科科長、本市代表學校校長及該校會計主
任暨適當人選一人兼之。
四、本小組委員任期應隨其本職進退。
五、本小組設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教育處國民教育科科長擔任,承召
集人之命,處理小組事務。
六、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副
召集人為主席,副召集人亦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
七、本小組委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
第三十三條之規定。
八、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
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九、教育法人置董事或監察人,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董事之名額,以七人至二十一人為限,並須為奇數,其每屆任期
不得逾三年。置有監察人者,名額以三人至五人為限,任期與董
事同。
(二)、董事須有三分之一以上具有從事目的事業工作經驗。
(三)、董事相互間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關係者,不得超過其
總名額三分之一。
(四)、監察人相互間、監察人與董事間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
姻親關係。
(五)、外國人充任董事或監察人,其人數不得超過董事總名額或監察人
總名額三分之一,並不得充任董事長。董事及監察人均為無給職
。
十、本小組諮詢及督導之方式如下:
(一)例行性諮詢及督導:由本府教育處駐區督學不定期視導。
(二)專案性諮詢及督導:由本府教育處相關業務科辦理。
十一、本要點奉核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