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組織及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3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基府教學貳字第0930023507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教師法精神,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
    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二條暨教育部93、元、13台人(一)字
    第○九三○○○七五七號函頒布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
    要點之規定,以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辦理教師甄選,特訂定本要
    點。

二、本市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職務出缺,除依規定分發、介聘或
    列入超額精簡、因應課程調整保留名額及依本府規定可保留名額外,
    其餘缺額應依規定辦理公開甄選。

三、本府經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決議成立聯合甄選委
    員會,其全名為基隆市××學年度××教師聯合甄選委員會(以下簡稱聯
    合委員會),負責甄選、分發等作業,其聯合委員會之委員以九至十
    九員為限,高中、國中各校校長為當然委員;國小及幼稚園以區為單
    位,除承辦區校長為當然委員外,每區之中心學校為當然委員;亦得
    外聘委員。各校自行辦理教師甄選,若經教評會決議成立甄選委員會
    ,其組織及作業依本要點由學校訂之。

四、各聯合委員會分別訂定甄選簡章,組織及作業應依本要點辦理,並由
    受委託之教評會派一位代表和全體委員共同討論訂定之。

五、各校委託本府辦理教師甄選作業,應備妥學校教評會通過之學校委託
    書,函報本府核辦。

六、委託本府辦理教師甄選作業之學校,經甄選錄取分發之教師應經學校
    教評會審查,學校除發現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外
    ,不得拒絕其報到及聘任。

七、各校委託本府辦理教師聯合甄選時,每學年度辦理一次,如仍有缺額
    ,由各校自行辦理。 

八、本府所屬學校自辦教師甄選,其日期仍須和聯合甄試日期相同,且應
    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經發現違失且查明屬實者,應即改正,並議處
    有關人員或移送法辦。

九、本市教師甄選得以筆試、試教、口試或實作方式辦理,並由教評會或
    甄選委員會視需要決議推選筆試、試教、口試及實作委員,報請市長
    (校長)或由指定專人聘任之,其中得包括校外委員、口試、試教、
    實作委員,每一試場不得少於二人。

十、聯合委員會之筆試、試教、口試或實作委員由所委託各校教評會推選
    一位當然委員,若有不足,得另請校外委員擔任之,總數不得超過二
    分之一,呈請市長聘任之。

十一、聯合委員會之筆試、試教、口試或實作委員由所委託各校教評會推
      選一位當然委員,若有不足,得另請校外委員擔任之,總數不得超
     過二分之一,呈請市長聘任之。

十二、教師甄選得分為初選和複選,初選以筆試成績為主,錄取全部缺額
      三倍人數,參加複選(試教、口試及實作),成績之計算乃以筆試
      、試教、口試或實作之總合計算。

十三、甄選委員會委員及筆試、口試、試教、實作委員應確實保密,其本
      人或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
      係者報名應試,以及報名參加甄選之實習輔導教師或與報名參加甄
      選者曾有師生、同學關係者,應依規定迴避,不得擔任命題、評分
      工作。
      教評會委員辦理甄選試務程序中,除基於職務上之必要外,不得參
      加甄選者或代表其利益之人為行政程序外之接觸。

十四、甄選簡章內容應包括:甄選資格、類科、名額、報名日期、地點及
      程序、甄選時間、地點及方式、成績配分比例、甄選科目及範圍、
      錄取總成績計算及相同時之處理方式、成績通知方式、成績複查期
      限及方式、榜示日期及方式、報名費、申訴電話專線、信箱及附則
      等、須經市長核准後實施、前項名額如有備取名額、以補足當次缺
      額為限。

十五、有關命題、製(印)卷、協助工作人員均應設置隔離作業、或比照
      典試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採入闈之方式處理。

十六、甄選簡章及職缺等有關教師甄選資訊公告於教育局網站、市府相關
      的網站、學校網站,並視需要刊登於新聞紙;公告開始至報名截止
      期間不得少於五日(含例假日)。

十七、教師甄選各委員宜避免重複設置,且應建立明確之評分基準與紀錄
      。試教、口試或實作採分組方式辦理時,同類科委員分派之試場於
      考試前半小時抽籤決定。試教、口試及實作之評分設最高、最低標
      法分數,高於最高標準、低於最低標準或評分有變更時,評分委員
      應敘明理由,並簽名負責。論文題目以二名委員評分,若差分在五
      分以上必須由第三委員再評分,以差分最近兩者平均,若差分等距
     ,則以高分組平均之。

十八、教師甄選應將最後成績書面通知應試者,且分初選和總成績兩部分
      敘述,兩階段(一階段除外)皆應載明錄取標準等。筆試測驗題部
      分,應於筆試後二日內公告試題及答案。

十九、保存教師甄選作業有關資料,應參考檔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機關
      檔案保存年限區分參考表之規定辦理。

二十、簡章內之附則應含:
(一)應屆實習期滿取得合格教師資格之公費教師,若有意參加甄選,應主
    動切結於錄取後賠償公費,並撤銷原縣市(校)分發,並於當年八月
    十日前向原師資培育機構償還公費並取得證明,始予聘任。
(二)為兼顧應屆實習教師於申辦教師證書期間報名參加各校教師甄選之需
    要,對當年度實習習教師,得檢附實習教師證書暨當年度八月底前能
    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切結書報名參加教師甄選。
(三)現役軍人參加教師甄選經公告錄取者,因服法定役無法至錄取學校報
    到,其錄取資格均予保留。
(四)繳驗之各種證明文件如有不實者,除取消甄選及錄取資格外,如涉及
    刑責由應試者自行負責。
(五)經甄選錄取者,應繳交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含最近三個月內胸部X
    光透視);如體檢不合格或患有傳染病防治條例相關規定或其他妨害
    教學之傳染病及未繳交公立醫院體格檢查合格表者均予以註銷錄取資
    格。

二十一、代理及代課教師甄選得參照本作業規定辦理。

二十二、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