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市屬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籍電子資
料,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本府所屬國民中小學之學生學籍電子資料管理悉依「電腦處理個人
資料保護法」、「檔案法」、「基隆市國民中學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暨「基隆市國民小學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三、本府校務行政電腦化系統之新生入學管理、學生學籍管理、升級處理
、編班管理、異動管理等相關過程資料應嚴加保密,不得對外提供,
非依法調閱者,學校不得出具學生學籍資料。
四、本府校務行政電腦化系統使用權限區分為系統管理師、行政人員、科
任教師、班級導師等,開放權管功能項目限定操作。
五、教師暨行政人員以個人帳號、密碼登入校務行政系統網站,進入權管
功能項目操作輸入,資料儲存於遠端資料庫中。
六、校務行政系統之伺服器等設備置於教師研習中心網路中心專用機房,
專人負責管理。
七、電腦設備維護之狀況應做成紀錄,設備故障時由維護廠商儘速處理。
八、資料庫內容應定期整理並備份。
九、廠商維護人員應遵守資訊安全協定,並負有相關安全管理暨資料保密
之責。
十、本原則奉核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