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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籍電子資料管理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11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基府教學貳字第0980167741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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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市屬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籍電子資
    料,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本府所屬國民中小學之學生學籍電子資料管理悉依「電腦處理個人
    資料保護法」、「檔案法」、「基隆市國民中學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暨「基隆市國民小學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三、本府校務行政電腦化系統之新生入學管理、學生學籍管理、升級處理
   、編班管理、異動管理等相關過程資料應嚴加保密,不得對外提供,
    非依法調閱者,學校不得出具學生學籍資料。

四、本府校務行政電腦化系統使用權限區分為系統管理師、行政人員、科
    任教師、班級導師等,開放權管功能項目限定操作。

五、教師暨行政人員以個人帳號、密碼登入校務行政系統網站,進入權管
    功能項目操作輸入,資料儲存於遠端資料庫中。

六、校務行政系統之伺服器等設備置於教師研習中心網路中心專用機房,
    專人負責管理。

七、電腦設備維護之狀況應做成紀錄,設備故障時由維護廠商儘速處理。

八、資料庫內容應定期整理並備份。

九、廠商維護人員應遵守資訊安全協定,並負有相關安全管理暨資料保密
    之責。

十、本原則奉核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