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商借所屬中、小學及幼兒園教師至本
府教育處服務,協助教育政策規劃及執行,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一)商借教師:指本府因業務需要,自所屬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商
借至本府教育處辦理特定業務或工作之教師。
(二)編餘缺教師:指本府所屬國民中、小學每學年度依班級數設算教
師員額,各校未達一名員額之餘數,按其加總所增加之員額數聘
任之教師。
(三)原服務學校:指商借教師本職所屬之國民中、小學或幼兒園。
三、教師之商借,以編餘缺教師為優先。
教師之商借,除編餘缺教師外,應徵得教師意願及原服務學校之同意
後,始得辦理商借。
四、商借教師之商借期間以一個學年度為原則,有延長商借期間必要者,
以延長二次為限,每次延長期間最長為一個學年度。
商借教師返校服務後,應服務二學年度以上,始得再商借。
本府如有重大特殊需求之專案人力者,經簽奉核准,得不受前二項規
定之限制。
編餘缺教師以其聘任期間為商借期間,不適用第一項規定。
五、本府每一學年商借之教師人數,除編餘缺教師外,以二十七人為限,
其中十一人協助本府辦理教育部規定應配合辦理之教育事務。
前項教育部規定辦理之教育事務內容及協助辦理人數如下:
(一)課程督學:國中暨國小各一人,共計二人。
(二)國民教育輔導團幹事:國中暨國小各一人,共計二人。
(三)本土語言指導員:一人。
(四)教育網路中心:視聽小組一人、資訊小組五人,共計六人。
編餘缺教師依每學年度班級數設算核定之人數商借之。
六、商借教師之原服務學校應視實際需要於商借期間聘用代理或代課教師
代其課(職)務。
七、商借教師及編餘缺教師薪資支給及其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公務人員保
險或勞工保險之投保,由原服務學校依規定辦理。
八、商借教師及編餘缺教師比照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享有休假,並得
申請使用國民旅遊卡支領休假旅遊補助及不休假加班費,由原服務學
校依規定辦理。
九、商借教師服務期間之成績考核與差假勤惰管理,由本府教育處評核後
,於每學年度結束前,送交原服務學校辦理考核。遇有具體功過情形
,應依程序及權責隨時辦理。
十、商借教師及編餘缺教師服務期間之差勤規範,應比照本府正式編制人
員。
十一、商借教師參加本市校長或主任甄選時,其積分分別比照教師兼主任
或教師兼代理主任採計。
十二、本要點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日修正前商借之教師,其商借期間自
該次修正生效之日起,重新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