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供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公私立
中小學及幼兒園 (以下簡稱學校)教育諮詢,聘任教育諮詢顧問,特訂
定本要點。
二、教育諮詢顧問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 學校退休教育人員。
(二) 曾獲本市特殊優良校長或教師者。
(三) 本市家長團體代表。
三、教育諮詢顧問由本府教育處推薦,徵得其本人同意後,並經本府核准
後聘任。
教育諮詢顧問聘期為一學年,期滿得續聘。
四、本府得邀請教育諮詢顧問參與教育政策相關之各項會議或專案計畫。
學校得依校務需要向本府申請派請教育諮詢顧問提供諮詢意見。
五、教育諮詢顧問工作具有績效者,由本府頒發感謝狀。
六、教育諮詢顧問均為無給職。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教育諮詢顧問,已擔任教育諮詢顧問者
,應予解聘:
(一)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經處有期徒刑判刑確定。
(二)有違背身分之行為致損害本府形象或造成重大不良影響。
(三)因其他事由無法執行其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