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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政府聘任教育諮詢顧問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9 月 0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基府教前壹字第1130212260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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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供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公私立
                  中小學及幼兒園 (以下簡稱學校)教育諮詢,聘任教育諮詢顧問,特訂
                  定本要點。

二、教育諮詢顧問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 學校退休教育人員。
    (二) 曾獲本市特殊優良校長或教師者。
    (三) 本市家長團體代表。

三、教育諮詢顧問由本府教育處推薦,徵得其本人同意後,並經本府核准
                 後聘任。
                教育諮詢顧問聘期為一學年,期滿得續聘。
四、本府得邀請教育諮詢顧問參與教育政策相關之各項會議或專案計畫。
                 學校得依校務需要向本府申請派請教育諮詢顧問提供諮詢意見。

五、教育諮詢顧問工作具有績效者,由本府頒發感謝狀。

六、教育諮詢顧問均為無給職。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教育諮詢顧問,已擔任教育諮詢顧問者
                  ,應予解聘:
(一)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經處有期徒刑判刑確定。
(二)有違背身分之行為致損害本府形象或造成重大不良影響。
(三)因其他事由無法執行其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