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補充規定依國民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及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
成績評量準則訂定之。
二、基隆市公私立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國民中小學)辦理學生成
績評量,除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之規定外,應依
本補充規定辦理。
三、國民中小學學生領域學習課程成績評量範圍如下:
(一)國民小學階段:語文、數學、社會、自然科學、藝術、綜合活動
、健康與體育等七項領域。
(二)國民中學階段:語文、數學、社會、自然科學、藝術、綜合活動
、科技、健康與體育等八項領域。
四、國民中小學學生日常生活表現之評量,應參酌下列行為事實記錄之:
(一)出缺席情形:含事假、病假、曠課、公假及喪假等紀錄。
(二)獎懲情形:依實際獎懲情形記錄之。
(三)團體活動表現:依班級活動、社團活動、學生自治活動、學校活
動及綜合活動學習領域等參與情形評量,並以文字詳實描述。
(四)品德言行表現:依平日個別行為觀察、談話紀錄、家庭訪視紀錄
之資料等評量,並以文字詳實描述。
(五)公共服務及校內外特殊表現:依實際表現記錄之。
五、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方式,由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後實施。
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定期評量中紙筆測驗之次數,每學期至
多三次;除學校另有規定外,六年級及九年級下學期以二次為原則。
六、國民中小學學生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之定期及平時評量,各
占該學習課程之學期成績評量結果百分之四十及百分之六十為原則。
領域學習課程之學期總成績,為各領域學習課程之學期成績,乘以各
該領域課程每週學習節數所得總和,再以每週領域學習課程總節數除
之。
國民中學學生領域學習課程有二學科以上者,其成績評量得分科辦理
,分科成績占該領域學習課程成績之權重比例,依各分科授課時數比
例訂之。
七、國民中小學學生經核准給假,不能參加定期評量者,准予銷假後補行
評量;未請假因故不能參加評量者,經申請後准予補行評量。
補行評量應於學期成績評量結果完成前辦理。
學生未參加定期評量且未補行評量者,該次評量成績以零分計算。
八、國民中小學學生補行評量成績依下列方式計算:
(一)經學校核准給假、大陸或國外轉學生轉入當學期或其他不可抗力
因素,致不能參加定期評量者,按實得分數計算。
(二)非前款所列情形,補行評量成績在六十分以下者,依實得分數列
計;超過六十分者,其超過部分以七折計算後列計。
九、國民中小學學生經學校核給公假,公假期間之平時評量,得以實作評
量代替之。
十、國民中小學學生依規定辦理長期病假後復學者,得採計其復學後重讀
之成績;請假期間提前復學者,成績計算應以復學後之成績為準。
轉入學生如其部分課程成績無法連貫計算時,得依轉入前就讀學校之
課程成績計算,或按學科測驗之成績評定之。
十一、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之登記及處理應資訊化,並依下列規定辦
理:
(一)國民中學學生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由學校教務處主辦
;日常生活表現由學校學務處主辦;各班級導師及任課教師應
配合辦理。
(二)國民小學學生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程及日常生活表現,
由各班級導師或任課老師辦理。
十二、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習過程中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之成績
評量結果未達及格基準者,學校應實施補救教學或相關補救措施。
學生經補救教學或相關補救措施成績評定及格者,前項學習課程成
績應調整為六十分;不及格者,就其補救教學或相關補救措施成績
或原評量成績擇優登錄。
十三、國民中小學應成立學生成績評量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審查委員會)
,研議、審查學生成績評量事宜。
審查委員會置委員五至十七人,由學校行政人員、教師、教師會及
家長會等代表組成。
十四、國民中學學生除學校函送家長切結書經本府核准者外,均應參加國
中教育會考。
十五、本補充規定經市務會議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