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所屬市立高中國中部、國民中學
及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各校)學生在校作息時間,特依十二年國民基本
教育課程綱要總綱(以下簡稱總綱)訂定本原則。
二、各校要求學生到校時間,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國小)以不早於七時三十
分、市立高中國中部及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國中)學生以不早於七時二
十分到校;放學時間,半日課以十二時五十分前,全日課國小以十六
時前、國中以十六時三十分前為原則。
國中如辦理課業輔導,依基隆市中等學校辦理課後輔導及寒暑假學藝
活動實施要點辦理。
各校訂定學生上、放學時間得考量學區交通狀況與社區特性作適當調
整,並應兼顧學生安全。
三、各校依其所需安排各領域學習及彈性學習課程。但朝會、清掃、晨光
活動、課間活動、午餐、午休、導師時間等非學習節數活動,不列入
學習總節數內。
國中於上課第一節開始前實施之全校性集合活動,每週以不超過二日
為限。
四、各校規劃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程及每週學習總節數,除應依總
綱規定外,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正式課程以每日上午安排四節,下午三節為原則。
(二)國小每節為四十分鐘、國民中學每節為四十五分鐘、市立高中國
中部每節為五十分鐘。但得視課程實施及學生學習進度之需求,
經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後,彈性調整每節分鐘數與年級、班
級之組合。
五、非學習節數活動,由各校依本原則納入作息時間規劃辦理。
學生於非學習節數活動之參與狀況,不得列入出缺席紀錄或處罰;但
得視其情節,採取適當且合乎比例原則之輔導或管教措施。
前項輔導或管教措施應以正向態度與方法指導學生為主,並得運用口
頭糾正、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靜坐或書面自省或通知監護人協請
處理等方式輔助之。
六、各校於開學、學生定期評量及休業式等上課日,仍應依平時作息時間
按時上、放學。
七、各校於非上課時間辦理半天或全天之全校性活動,應明訂於學校行事
曆中,並向家長說明,俾家長妥為因應。
活動辦理完竣,學校得於學期內另擇日補休半天或全天,並應事先報
本府備查,及以書面通知家長於補休當日安排學生自行學習與指導學
生注意居家安全。
八、各校訂定學生在校作息時間時,應循民主參與之程序,與教師及家長
充分說明,並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
各校如遇特殊情事,得臨時調整學生在校作息時間。但應與家長充分
說明並公告。
九、 本原則未規定者,依總綱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