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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國民中小學學生在校作息時間實施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3 月 0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基府教學壹字第1110258448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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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所屬市立高中國中部、國民中學
    及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各校)學生在校作息時間,特依十二年國民基本
    教育課程綱要總綱(以下簡稱總綱)訂定本原則。

二、各校要求學生到校時間,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國小)以不早於七時三十
    分、市立高中國中部及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國中)學生以不早於七時二
    十分到校;放學時間,半日課以十二時五十分前,全日課國小以十六
    時前、國中以十六時三十分前為原則。
    國中如辦理課業輔導,依基隆市中等學校辦理課後輔導及寒暑假學藝
    活動實施要點辦理。
    各校訂定學生上、放學時間得考量學區交通狀況與社區特性作適當調
    整,並應兼顧學生安全。

三、各校依其所需安排各領域學習及彈性學習課程。但朝會、清掃、晨光
    活動、課間活動、午餐、午休、導師時間等非學習節數活動,不列入
    學習總節數內。
    國中於上課第一節開始前實施之全校性集合活動,每週以不超過二日
    為限。

四、各校規劃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程及每週學習總節數,除應依總
    綱規定外,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正式課程以每日上午安排四節,下午三節為原則。
    (二)國小每節為四十分鐘、國民中學每節為四十五分鐘、市立高中國
        中部每節為五十分鐘。但得視課程實施及學生學習進度之需求,
        經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後,彈性調整每節分鐘數與年級、班
        級之組合。

五、非學習節數活動,由各校依本原則納入作息時間規劃辦理。
    學生於非學習節數活動之參與狀況,不得列入出缺席紀錄或處罰;但
    得視其情節,採取適當且合乎比例原則之輔導或管教措施。
    前項輔導或管教措施應以正向態度與方法指導學生為主,並得運用口
    頭糾正、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靜坐或書面自省或通知監護人協請
    處理等方式輔助之。

六、各校於開學、學生定期評量及休業式等上課日,仍應依平時作息時間
    按時上、放學。

七、各校於非上課時間辦理半天或全天之全校性活動,應明訂於學校行事
    曆中,並向家長說明,俾家長妥為因應。
    活動辦理完竣,學校得於學期內另擇日補休半天或全天,並應事先報
    本府備查,及以書面通知家長於補休當日安排學生自行學習與指導學
    生注意居家安全。

八、各校訂定學生在校作息時間時,應循民主參與之程序,與教師及家長
    充分說明,並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
    各校如遇特殊情事,得臨時調整學生在校作息時間。但應與家長充分
    說明並公告。

九、 本原則未規定者,依總綱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