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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立高級中等學校學籍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5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基府教學貳字第0950050340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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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壹、總則
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各校)處
    理學生有關學籍事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要點辦理。
      
二、各校應依學生學籍表之內容、格式建立詳細資料。
(一)各校之新生名冊、異動、轉學、緩徵等有關事項須依規定報本府備
      查。
(二)前項學生學籍資料,各校應永久保存。

  貳、新生
三、各校招收新生,應依高級中學法及高中高職多元入學方案之相關規定
    辦理。

四、各校應依本府核定之科別、班數、名額招收新生,不得任意調整科別
    或超收學生,違者依有關規定議處。
 
五、各校新生於註冊後,應依規定編班及編列學號,並建立學籍,核發學
    生證。

  參、轉學
六、各校原核定新生名額,遇有缺額時,除一年級第一學期外,其餘各學
    期得公告招收轉學生。轉學考試相關事宜,得由各校於開學前自行辦
    理或數校聯合辦理,不必事先報備。

七、各校及五專前三年肄業學生,得相互申請轉學。各校招收轉學生須依
    校訂「轉學、轉科學生抵免科目學分及抵免後修課處理要點」辦理資
    格審核、科目學分抵免,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公告轉學或申請轉學均須依名額、時限等規定辦理。並輔導其參加
      不及格科目、未修科目、不足學分科目之重補修,若不及格學分過
      多,致重補修有困難者,應輔導其轉入後降級重讀。
(二)一年級重讀生,可申請轉學他校一年級就讀。
(三)學生因故申請轉學、休學、退學,由其家長或監護人出具申請書或
      親自到校申請發給轉學、休學、修業證明書,學校不得拒絕。
(四)休學生如因故或家庭遷移,可向原就讀學校申請修業證明書,辦理
      轉學。
(五)不同學制之學生轉學,各校須組成審查委員會,依課程要求審核其
      已修畢科目學分之抵免事宜。

  肆、轉科﹙組﹚
八、各校學生在修業年限內可修畢應修學分數者得申請轉科(組),其轉
    入年級學生名額不得超過該科(組)原核定新生名額。學生轉科(組)
    之規定由各校自訂。

  伍、借讀
九、學生原住址為實施疏散地區或學生適應不良、參加集訓,得向原肄業
    學校申請發給借讀證明書後於一週內連同全戶戶口名簿(驗後發還)
    向欲借讀之學校申請借讀。

十、借讀學校以同性質、同科別、同(公、私)立別,有缺額之學校為原
    則,且以借讀一學期為限,借讀學校需將學期成績通知原就讀學校處
    理,超過一學期,應依轉學規定轉入借讀學校。

十一、各校應避免學期中途處分學生轉學。如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必須處
      分學生離開學校且逾學期三分之一以上,基於愛護學生立場,應輔
      導學生至同性質、同科別有缺額之學校借讀,借讀以當學期為限,
      學期結束後借讀學校應將定期考及平時成績送交原就讀學校處理,
      並由原就讀學校發給修業或轉學證明書。

十二、學生因特殊原因可由學生家長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休學一學年,必
      要時可向學校申請延長一學年(休學至多兩學年),學校應核發給
      休學證明書。

十三、學生休學期間,徵召、服役,應檢同徵集令影印本向學校申請保留
      學籍,學校並應專案報本府核備。當事人服役期滿應於一年內檢同
      退伍令及休學證明書向原學校申請復學,逾期視同自動放棄學籍。

十四、休學期滿之學生持休學證明書向原肄業學校申請復學,由學校編入
      與休學時相銜接之年級科(組)別就讀,因志趣不合或原肄業科
     (組)變更或停辦時,各校得輔導學生至適當科(組)就讀。

十五、休學生如有必要,可向學校申請提前復學,視為正式復學生,該學
      期學生選擇重讀之科目,其成績計算以較優者作為科目學分成績,
      復學後如屆兵役年齡,仍可辦理緩徵,如兵役機關徵集令送達後而
      提前復學者,不得辦理緩徵。

十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學校不應同意其入學:
(一)入學或轉學資格未經本府備查者。
(二)休學逾期未復學者。
(三)學生同時在兩校註冊入學者。
(四)因故註銷學籍者。

十七、學生因故退學,得向學校申請發給修業證明書,但其入學資格未經
      備查者,不得發給。

十八、學生凡有異動者,應將事實登記於學籍表內。

十九、各校對學生因德行成績不及格達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規定需
      輔導轉學時,應於可辦理轉學期限前以書面通知家長,並輔導其轉
      學。

二十、各校對偽造學歷證件之學生,應予註銷學籍,不得發給有關學業之
      證明書。

     柒、成績與畢業
二十一、各校學生成績之考查悉依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及校訂學生
       學業成績考查補充規定辦理。

二十二、學生符合畢業規定者,各校依高級中學法發給畢業證書。不符合
       畢業規定者,得申請延修,或發給修業證明書。

     捌、建立基本資料
二十三、各校於學生修業期間,應建立下列資料:
(一)學生學籍表。
(二)入學生名冊。
(三)轉學生入學名冊。
(四)學生學籍異動名冊(包括自動放棄學籍、休學、復學、轉學、輔導
      轉學、延修及重讀)。
(五)畢業學生名冊。
(六)其他有關學籍資料。

    玖、更正學籍記載事項
二十四、學生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出生年月日,應以身分證所載者為
        準。入學資格證件所載與身分證所載不符者,應即更正。並將更
        正情形登錄學籍表冊內,俟下學期開學後一次彙報。

二十五、在校學生及畢業生申請更改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出生年月日
        者,應檢附戶政機關發給之有效證件,報請原校辦理。其畢業生
        之畢業證書,由原校改註加蓋校印。

   拾、緩徵
二十六、各校應於學生註冊時主動通知已屆兵役年齡之學生至所轄鄉、鎮
        、市、區公所兵役單位,申請役男徵額歸屬證明書,送請就讀學
        校依規定時限辦理申請緩徵手續。

二十七、各校於辦理學生註冊時,對於已屆兵役年齡學生,未繳役男徵額
        歸屬證明書者,不予註冊。

   拾壹、報備事項
二十八、各校應於每學年(期)規定期限內,依學籍表格式造具新生、轉
        學生名冊及相關統計表報本府備查。學生入學資格及學歷證件由
        各校自行審核。

二十九、各校每學期應於規定時限內造具轉學(科)生名冊、學生學籍異
        動名冊報本府備查。

三十、畢業生資格由各校依規定自行審核,並應於畢業生畢業後四個月內
      ,造具畢業生名冊及統計表報本府備查。

   拾貳、附則
三十一、持有國外高級中等學校學歷之學生,各校應依「國外學歷查證認
        定作業要點」予以學歷認證後,再依轉學相關規定辦理招生事宜。

三十二、依「大陸地區學歷檢覆及採認辦法」經本府認證其具有高級中等
        學校學歷者,各校得依轉學相關規定辦理招生事宜。

三十三、畢業證書遺失或破損,得檢具最近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及身分
        證正本向原畢業學校申請核發畢業證明書。

三十四、畢業生因故需要提出畢業證書影本,各校得在該影印本背面加蓋
        教務處戳章證明。

三十五、各校應依本要點確實執行各項學籍管理規定,本府依權責輔導與
        考核。

三十六、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