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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作業規定第六點執行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1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基府都設貳字第0990181626號函
法規體系: 都市發展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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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執行範圍:「基隆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作業規定」(中華民國九十九
    年九月六日基府都設壹字第0990172763號函)
(一)符合「基隆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
      、第二款及第四款,公共工程依規需辦理都市設計審議者。由主辦
      單位採書面審查。
(二)符合「基隆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三點第一項第三款
      ,公共工程依規需辦理都市設計審議者。得由業務單位自行核備後
      副知主辦單位。

二、執行單位:
(一)業務單位:執行公共工程採購評選、工程施作等內容之單位。
(二)主辦單位:掌管本府都市設計審議修正、審議、核准之單位。
(三)規劃單位:執行規劃設計業務之廠商。

三、執行程序建議:
(一)業務單位於辦理採購前先行備妥地籍資料,洽詢主辦單位確認該基
      地是否需要進行都市設計審議及需審議之條件。
(二)建議業務單位於基本設計審查會議確認配置及設計方案後,再進入
      都市設計審議流程。
(三)業務單位及規劃單位應上本府全球資訊網下載主辦單位提供應填報
      的申請書及表格,並依表格規定內容製作相關資料。
(四)規劃單位完成都市設計審議報告書各階段初稿後,業務單位應先行
      核對書圖格式,核對時得事先通知主辦單位與會討論,俟書圖格式
      修正完成後,再予審議。
(五)業務單位辦理審議時,依規定應有三名以上委員出席(至少兩名以
      上府外委員出席)。依慣例建議邀請四名以上府外委員為宜,避免
      都市設計審議流會。出席委員費用由業務單位支應。
(六)委員名單由主辦單位於確認該案需進行都市設計審議時,提供業務
      單位辦理委員審議使用,並共同保密委員個人資料。如已提供者,
      為增進行政效率,業務單位應自行保存,該屆委員任期內不再重複
      提供為原則。府內委員隨本職進退者,應自行調整,不另通知。
(七)規劃設計階段經三名以上委員出席審查者,得免送委員會審議,如
      符合執行範圍(二)條件者,得由業務單位自行核備後副知主辦單
      位。
(八)如委員出席人數不符規定,應重新開會審議,不得以書面審查意見
      替代。委員審議意見以符合出席人數規定之審查會議紀錄為主,如
      有未達出席人數之審查意見,得納入主辦單位或業務單位核備時一
      併檢討。
(九)規劃單位修正完成後,如有書面複審決議,業務單位應取得出席委
      員書面複審同意修正通過證明。方可依規定自行核備或委由主辦單
      位核備。
(十)書面審查完成後,規劃單位應視實際需求,檢送五份(含)以上的
      都市設計審議報告書供業務單位自行核備(執行範圍(二)),或
      委由主辦單位核備(執行範圍(一))。

四、都市設計審議委員達出席人數之規劃設計審查會議,經其他審查委員
    提及與都市設計審議管制範圍相近之意見,得由主辦單位或業務單位
    於核備時一併檢討。

五、辦理都市設計審議時,無需先行辦理其他審議或審查,得同時辦理其
    他必須之審議或審查。

六、經業務單位核備案件,變更設計時,應由業務單位檢視後交由主辦單
    位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