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障所屬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教
師工作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超額教師指現有教師員額超過法定編制員額數者。
三、學校有超額教師者,應於本府辦理超額教師介聘一週前,擬具超額教
師介聘名冊,陳報本府申請介聘他校,並同時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前項超額教師介聘名冊,除另有規定外,應依各校所訂超額教師處理
原則規定(下稱處理原則)辦理。
超額教師介聘人數其普通班及特殊教育班分別計算。
四、學校應依下列方式訂定處理原則,並經校務會議通過,報本府核定後
實施:
(一)市立高中及國民中學應以專長授課為原則,於編制員額內自行調
整容納後,就超額教師人數,分類、科或領域(含第二專長)列冊 介
聘。
(二)超額教師介聘他校以自願列為超額者為優先,如自願人數超過其
超額教師人數時,依在校服務資積由高至低,依序排入介聘名冊。
(三)無前款自願者,經校務會議通過,由超額類、科、領域教師中, 依
其在校服務資積,由低至高,依序排入介聘名冊。
(四)當年度已核定有案之服兵役、公假一年以上、留職停薪之教師,不
列入介聘名冊。但新學年之始(八月一日)即可復職者,列入超額員
額內辦理。
五、教師服務資積計算方式除下列規定外,得由學校自行訂定,經校務會議
通過後實施:
(一)育嬰及義務役之留職停薪年資,應依性別工作平等法、兵役法等規
定予以採計。
(二)商借至教育部或本府教育處之教師,其年資應併入在校年資計算。
(三)普通班教師轉任專任輔導教師,後因減班回任普通班教師,其年資
得合併計算。
(四)分校任職年資併入本校計算。
六、學校整合為分校之當學年度,教師得選擇依本要點規定介聘他校,或
自願調入本校任課(職)。下學年度起,本校及分校超額教師人數分 開
採計。
停辦學校以當學年度在職教師總額為該校教師超額人數,其介聘逕列
最優先處理。
委託私人辦理之學校及學校受指定辦理實驗教育之當學年度,原學校
教師得依本要點規定介聘他校服務。
七、經本府特殊教育班區域平衡調整減班之超額教師,依本要點規定介聘
至有特殊教育教師缺額之學校。
八、教師缺額學校應詳實提供各類、科或領域教師所有缺額,供超額教師
優先選填志願,經所選擇服務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核通過後,辦
理聘任。
超額教師介聘完成後,教師有缺額之學校,除因教師介聘、退休、離
職、增減班情事致新增缺額外,如有刻意隱匿缺額之情形,應依法懲
處失職人員。
九、教師缺額學校未經本府核准,不得另行招考新聘教師。
十、經達成介聘之超額教師,學校應依教師法及相關規定辦理聘任,超額
教師如無教師法第三十條各款規定情事之一者,達成介聘之學校教師
評審委員會,對其聘任應予通過。
十一、依本要點規定介聘至他校服務之教師,除經本人同意外,二年內不
得再列為超額教師。
十二、非自願超額教師介聘至他校服務,下一學年度仍得參與本市或外縣
市介聘,不受同一學校教學滿六學期以上規定之限制。原超額學校
之服務資積,得於申請本市或外縣市介聘時合併計算,但以達成介
聘一次為限。
十三、非自願超額教師介聘完成二年內,原超額之類、科教師有缺額者,
以原超額完成介聘之教師,得申請介聘返回原校服務。
十四、當學年度無缺額可供介聘之超額教師,本府得依下列方式辦理留用
;無留用意願者,由原校依教師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
(一)學校陳報本府核准後,由原校留用。
(二)依學校需求,統籌分派至商借、編餘、留職停薪等缺服務。
(三)指派辦理專案、教學研究、課程發展、支援課務或行政等工作。
十五、本府辦理所屬各級學校超額教師介聘他校服務作業,每學年度以一
次為原則。
十六、本市公立幼兒園,其超額教師介聘準用本要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