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建構並完善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課程
發展與教學輔導體系,協助學校課程發展及精進教師教學,有效提升國民
教育品質,依國民教育及特殊教育輔導團與中心組織運作辦法第二條第一
項規定,設國民教育地方輔導團(以下簡稱輔導團)及各分團,特訂定本
要點。
二、
輔導團及分團任務如下︰
(一) 協助研發、轉化、實踐、宣導課程及教學相關政策。
(二) 建置課程與教學輔導網絡,支持教師教學及專業發展。
(三) 協助學校發展課程,提供教師課程與教學諮詢、輔導,以提升學生學
習成效。
(四) 發展教學資源、創新教學方法,協助教師進行教學研究,增進教學效
能。
(五) 傳遞課程、教學與評量新知,增進教師專業知能。
(六) 落實視導功能,強化後續追蹤輔導。
三、
輔導團採任務編組,置團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團長,由本
府教育處處長兼任;副團長一人,由本府教育處副處長兼任;其餘團員,
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 各分團召集人十五人。
(二) 具有課程教學或學科議題專業之學者專家,不超過二人。
(三) 中央團各分團之輔導員代表,不超過二人。
(四) 學校代表,不超過二人。
(五) 機關代表,不超過二人。其中一人由本府教育處課程教學科科長兼任
。
本府得視需要,置輔導團執行秘書一人及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府相關人
員兼任。
四、
輔導團依國民教育課程綱要及課程推動需求下設不分教育階段之分團十五
個,各分團如下:
(一) 語文領域–國語文分團。
(二) 語文領域–英語文分團。
(三) 數學領域分團。
(四) 社會領域分團。
(五) 自然科學領域分團。
(六) 藝術領域分團。
(七) 健康與體育領域分團。
(八) 綜合活動領域分團。
(九) 科技領域分團。
(十) 生活課程分團。
(十一) 語文領域–本土語文分團。
(十二) 性別平等教育議題分團。
(十三) 人權教育議題分團。
(十四) 戶外暨海洋教育議題分團。
(十五) 國際教育議題分團。
本府得依本市教育業務發展及教育部議題推動,視需求另行增設或調整分
團類別與數量。
五、
各分團採任務編組,人員配置及聘任方式如下:
(一) 召集人一人,由本府就具各該分團課程及教學專長之所屬高級中等以
下學校校長或學者專家聘 (派)兼之,統籌規劃及執行分團計畫,人數
由本府視各分團團務需要彈性調整。
(二) 副召集人不超過二人,由本府就具各該分團課程及教學專長之所屬高
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學者專家或該分團輔導員聘 (派)兼之,並協助
召集人規劃及執行分團計畫,人數由本府視各分團團務需要彈性調整
。
(三) 諮詢委員若干人,由本府就具各該分團領域、學科、議題或課程教學
專長之學者專家聘兼之。
(四) 輔導員若干人,由本府公開遴選具下列各目條件者聘(派)兼之:
1.本府所屬學校具三年以上教學年資之編制內正式教師。
2.具備分團學科之專長教師證,或相關學經歷證明。
3.其他本府指定之條件。
本府得視各分團團務需要,指定其他工作人員處理分團庶務。
前項第四款之遴選條件及其他相關規定,應載明於簡章並公告之。
六、
輔導團團長、副團長、團員之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
召集人、副召集人、諮詢委員及輔導員之任期為一年,經本府考核通過者
,始得續聘(派)兼之。
輔導團員由本府機關或學校代表擔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團員為各分團
召集人者,應隨各分團召集人異動改聘(派)兼之。
第一項人員於聘(派)任期內因故出缺、異動或其他原因不能執行職務時
,得補聘(派)兼,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第一、二項人員於任期間有不適任情形者,本府得解聘 (改派)不受聘期之
限制。
七、
輔導團應每學期至少召開團務會議一次,研擬、執行及檢核輔導團推動計
畫;研討團務發展,協助各分團推展專業研發及輔導工作。
團務會議由團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團長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團長或指定
代理人擔任主席。
團員參加團務會議,除機關代表外,應親自出席;會議之決議,以二分之
一以上團員出席,出席團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機關代表由代理人出席者,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八、
輔導團各分團每月召開一次工作會議,討論分團計畫、輔導策略,相關計
畫之執行成效;必要時得由召集人召集臨時會議。
工作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且需二分之一以上輔導員出席,召集人不能出席
會議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
九、
輔導團各分團依工作計畫進行課程與教學輔導方式如下:
(一)到校輔導:以辦理實務分享、提供示例、實作產出、教學演示、諮
詢座談或其他等方式進行。
(二)研習及工作坊:以辦理專題研習、實作產出工作坊、公開教學演示
等方式進行,並得視需求向本團申請相關證明,提高教師參與動機
。
(三)社群運作:以公開觀課、學習診斷、對話討論、觀摩交流、延伸學
習等方式,進行社群運作。
(四)行動研究:協同學校教師或獨立進行,以課程設計、教學創新、教
學研究、教材分析、解決問題等主題之研究分析,並發表、分享研
究結果。
(五)巡迴輔導:各分團應視學校教學需求,規劃教學巡迴輔導,國中學
習領域及議題,每學年至少三次;國小學習領域及議題,每學年至
少五次。
(六)專案研究:進行教育調查研究,掌握學校現況,提供教育行政參考
。
(七)各分團得視需求申請研究專案計畫協助團務運作。
(八)其他依本府需求及特色,發展其他多元輔導方式。
十、
本府所屬學校教師兼任分團副召集人或輔導員,採全部時間擔任者,得全
時申請公假,減授全部基本授課節數,所遺課務由所屬學校另聘代理(課
)教師授課;採部分時間擔任者,得部分時段申請公假,減授部分基本授
課節數。前項教師比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兼行政職務之規定,支給休
假、休假補助及未休假加班費者,需以全部時間擔任分團副召集人或輔導
員。
擔任分團副召集人之輔導員,酌減授課至多三節,本府得採總量管制彈性
調整。
十一、
本府所屬學校教師擔任輔導團、輔導團分團職務者,依其職務於聘任期間
之義務如下:
(一)應在任職學校教授該輔導領域課程,以利發展相關教材。
(二)應參與其專精領域及該項議題相關課程研習,每學年製作該項專精
領域及該項議題之課程教材至少一件,並公開分享。
本府所屬學校校長及教師擔任分團召集人、副召集人、輔導員或其他工作
人員者,除本要點第十點第二項規定外,其權益依運作辦法第十五條第二
項規定辦理。
本府所屬學校校長及教師擔任分團召集人或副召集人得依行政院核定及軍
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規定支領兼職費。但教師以商借或借調方式擔任分
團副召集人者,不得支領兼職費。
十二、
輔導團分團召集人、副召集人、諮詢委員及輔導員之考核,由本府訂定考
核指標、組成考核小組予以考核。
受考核者於自評後,由各分團召集人初評,再由考核小組參考召集人初評
情形,予以複評。
前項考核結果為優良者,得為下列獎勵:
(一) 各該年度考核情形達一定分數以上者,核敘嘉獎或記功。
(二) 參加本市校長或主任甄選時,依規定給予加分優惠。
(三) 規劃其他多元方式核予獎勵。
除第一項人員外,餘相關工作人員其參與輔導團或輔導團分團運作,服務
績效優良者,得優予敘獎。
十三、
輔導團應配合本府依據運作辦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組成之督導小組參與
會議,並報告輔導團及分團運作情形。
輔導團於每學期召開團務工作會議,由各分團報告工作成果,提出成果報
告書,並於每學期期初提交各分團工作計畫行事曆予輔導團。
十四、
輔導團及分團之辦公及活動處所,由本府指定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