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隆市政府為執行教師請假規則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之事項,特訂定
本規定。
二、教師因休假、生理假、未達連續三日之病假、合併未超過七日之事假
及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期間之課務,應另定時間補授或經學校同意後
委託合格人員代理、代課,或由學校逕行指定人員代理、代課,其應
支給之代理薪給或代課鐘點費,由請假人自理。
三、教師受派公假期間,所遺課務由學校調(補)課,或另遴聘合格人員
代理、代課,並核支代理薪給或代課鐘點費。
四、教師因前二點以外之請假,其請假期間之課務,應由學校遴聘合格人
員代理、代課,並核支代理薪給或代課鐘點費。
五、兼課、超時授課或代課之教師,其兼課、超時授課或代課期間請假,
所遺課務由學校遴聘人員代課者,停發兼課、超時授課或代課之鐘點
費。
六、教師留職停薪期間,其課務依教育部訂定之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
師聘任辦法規定辦理。
七、兼任導師之教師請假或受派公假期間,其導師職務應由專任教師或合
格人員代理。
專任教師代理導師如無法減少授課節數,依其與兼任導師每週授課之
實際差距節數,按扣除假日後之實際代理日數與每週應授課日數五日
之比例計算,發給代理導師鐘點費。
前項鐘點費節數之計算,有不足一節課之尾數,予以核計。
專任教師代理導師,得依實際代理導師日數按日支給導師費。但代理
導師期間跨越假日者,其跨越之假日得併入代理導師日數計算。
八、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請假或受派公假期間,其職務應經學校同意,委
託合格人員代理;必要時,得由學校逕行派代。
前項代理期間扣除假日後,連續達五日以上者,代理之教師得依被代
理人兼任行政人員授課時數規定排課。
如有超出之授課節數,得由學校改發超時授課鐘點費。
前項超出授課節數之計算,準用前點第二項、第三項規定。
九、本規定經市務會議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