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為執行「教師請假規則」第十二條第二項規
定之事項,特依據「公立中小學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寒暑假期間返校
活動事項及日數實施原則」訂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適用對象為基隆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未
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以下簡稱教師)。
三、教師寒暑假期間返校活動事項如下:
(一)返校服務事項:指基於推動學校校務工作之需求,教師應返校參與
、辦理或協助之事項。
(二)研究與進修事項:指教師於寒暑假期間,從事與本職有關之學習或
研究活動。
前項返校服務、研究與進修等活動之實施,教師無法配合參與時,
應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未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者,依教師請假規
則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四、寒暑假開學前一週擇日作教學準備,全體教師均應返校;教師寒、暑
假期間應返校服務及研究進修日數為2日至5日,實際返校日由各校經
校務會議討論通過後自行訂之。
五、寒暑假中教師調校服務,應配合新調任學校行事曆之安排。
六、其他依法令或政策規定應辦理之研習,另依相關規定辦理。
七、本規定奉核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