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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基隆市道路臨時活動使用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7 月 27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基府交規壹字第1090253032號函
法規體系: 交通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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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隆市政府 ( 以下簡稱本府) 為開放及有效管理基隆市 ( 以下簡稱
    本市 ) 道路,提供舉辦臨時性活動,以彌補本市都市活動空間不足,
    特訂定本要點。

二、舉辦下列活動得申請臨時使用本市道路,但應以確無其他替代地點或
    非使用道路無以表現其特點者為限:
(一)學術、藝文、體育、休閒或其他同性質之活動。
(二)宗教、民俗節慶活動。
(三)公益活動。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活動。
前項活動不包括婚喪喜慶及集會遊行法所規範之活動等項目。

三、本市僅下列路段提供臨時活動使用,但經其他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
    准路段不在此限
(一)愛六路形象商圈(仁一路至仁二路間)。
(二)義二路形象商圈(信二路至信七路間)。

四、為避免臨時活動使用道路影響鄰近交通及商住家,每次活動使用期間
    以三天為限。

五、依本要點申請臨時使用道路舉辦活動,除因緊急或必要情況經主管機
    關專案核准外,應於活動舉辦一個月前,以書面向主管機關提出。
    前項活動涉及義賣、捐募、醫療等行為者,應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核准。

六、申請臨時使用道路應填具申請書,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名稱、負責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住
    、居所及連絡電話。
(二)道路使用範園、面積及起迄時間 ( 含活動範圍圖 ) 。
(三)活動目的、種類、方式、預定參加人數。
(四)活動車輛、物品名稱、數量及舉辦活動必要之設施。
(五)活動期間交通維持計畫 ( 含交通動線調整及安全警示設施佈設圖 )。
(六)善後復原計畫 ( 含環境清潔維護 )

七、申請臨時使用道路應依下列規定負擔費用:
(一)申請人在活動期間,應自行負擔維持秩序之費用。但預期有妨害公共
    秩序之情形,非公權力協助不足以排除者,應於活動一週前申請警力
    支援。
(二)申請人應於活動結束後,自行清除活動現場之垃圾。
(三)於活動期間內,不得毀損道路使用範圍內之花木及各項設施,及禁止
    設置固定之路障,並應於活動結束後回復原狀,違反者,申請人應負
    修繕、清潔及損害賠償責任。

八、申請臨時使用道路者,除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而無
    法如期舉辦活動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自活動結束日起
    一年內不受理其申請任何臨時道路使用:
(一)違反原核准使用計畫。
(二)未辦理舉辦活動之公共意外險。
(三)對外為商業行為。
(四)無故取消臨時使用道路之申請逹三次。
(五)活動完畢後未完成道路使用範圍之復原、修繕或損害賠償。
前項第(三)款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九、負責人於活動期間,應對活動行為及安全負責,並不得製造噪音妨害
    安寧及公共秩序。

十、本市道路臨時活動使用之管理,依本要點之規定;本要點未規定者,
    適用其他法規之規定。

十一、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十二、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