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減少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
機關學校)之公文處理數量,並迅速完成第三類公文之通報時效,提
昇公文處理效率,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所稱第三類公文係指下列由發文機關直接於電子公布欄上登載
,並推播至本府其他相關機關及其屬員,而不另外行文之無機密性公
文。
(一)首長到任就職通知。
(二)地址、電話變動通知。
(三)年度發文代字號通知。
(四)通報性活動通知。
(五)其他適合登載電子公布欄之通報性公文。
第三類公文之公布對象,以本府各處局及各機關學校為限。
電子公布欄:指本府研考處所建置之電子公布欄。
三、本府各機關學校之第三類公文,其處理方式除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
依本規定辦理。
四、各機關學校應設置電子公布欄,對於須發文通報周知之傳閱性公文,
以登載電子公布欄且於網際網路上可閱讀者為原則,並得輔以電子郵
遞告知;或請需用機關自行轉載應用,不另以書面通報。
五、收文人員作業規定:
(一)本府總收文人員每日應至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下載第三類公文
,並視公文內容轉載本府電子公布欄或依序編號分文,分送承辦單
位辦理。
(二)本府各處局及各機關學校電子公布欄公文訊息收文後處理機制如下:
1、陳核與機關權責相關之公文。
2、轉貼內部或專屬網站。
(三)本府各處局及各機關學校首長應指定專人於上班日分上、下午上網
瀏覽電子公布欄所登載之資訊,並視登載內容、性質,為下載及必
要之處理。如未上網瀏覽及下載處理,因而延誤公文時效者,責任
由各處局及各機關學校自負,情節重大者應懲處相關人員。
(四)各單位所下載之公文,應於公文首頁右上角加蓋「第三類公文」戳
記。
(五)本府各處局及各機關學校對於電子公布欄所登載之公文,除確為所
承辦業務,需依現行分文程序,分送承辦人辦理外,不再列印成紙
本傳閱,進而達成文書減量目標。
六、承辦人作業:
(一)應以第三類公文之發文機制辦理者,不得以其他方式處理。
(二)第三類公文,應由公文承辦人員於擬稿時判定,並於該文稿首頁裝
訂線左側上方空白處,註明「登載電子公布欄」字樣及登載之期間
。登載期間不得少於七日(以登載之翌日起算,不含例假日),未
指定登載期間則以三十日計,期間屆滿後,將自動移入電子公布欄
歷史檔,並提供查詢至翌年年底。
(三)應依分層負責規定完成判行程序後,再送文書單位登載。
七、文書人員作業:
(一)第三類公文登載時,應由本府及各機關學校之文書人員或指定人員
為之,並依公文正副本欄位之標示,推播至指定之受文機關及其屬
員。必要時,應輔以電子郵件告知相關機關。
(二)完成登載之公文,應於該發文稿面首頁右下角加蓋「已登載」字樣
及登載人員職名章並註明登載之時間。
八、第三類公文應列入發文件數統計。
九、第三類公文之處理績效,得列入本府及各機關學校年度公文處理成效
檢核項目。
十、本作業規定奉核可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