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本府各單位暨所屬機關(以下簡
稱各單位)積極爭取中央計畫型補助,充實市政建設,並提高各單位
中央補助款執行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為鼓勵各單位積極主動提報計畫書爭取中央計畫型補助款,其獎勵方
式如下:
(一)主動提報計畫型補助計畫,實際獲核定補助金額一百萬元(含本數)
以上、五百萬元以下者,嘉獎一次。
(二)主動提報計畫型補助計畫,實際獲核定補助金額五百萬元(含本數)
以上、二千萬元以下者,嘉獎二次。
(三)主動提報計畫型補助計畫,實際獲核定補助金額二千萬元(含本數)
以上、五千萬元以下者,記功一次。
(四)主動提報計畫型補助計畫,實際獲核定補助金額五千萬元(含本數)
以上者,記功二次。
前項辦理敘獎以主動向中央各部會提報計畫,並獲核定補助之計畫為主
,申請敘獎應檢附向中央申請補助函、計畫書及獲中央核定函,據以辦
理敘獎事宜。獎勵對象為單位主管(含督導副主管、秘書、技正)、科
長(業務主管)及主(協)辦人員。
三、各單位如有符合前點獎勵標準時,由主辦單位檢具前點規定之證明文
件,並專簽會辦本府研考處審認辦理。
四、為控管補助經費執行績效,各單位執行中央計畫型補助款,其實際執
行數、結餘款及執行率計算方式如下:
(一)應執行數:中央補助款及本府自籌款之金額。
(二)實際執行數:計畫或工程驗收實際支付結算金額(含空污費及工管
費)。
(三)結餘數:應執行數執行結果之賸餘。
五、本要點管制範圍為結餘款繳回中央補助單位逾十萬元以上之案件,各
單位執行中央計畫型補助辦理驗收結算時,繳回中央補助款結餘數超
過十萬元以上者,應加會本府研考處辦理檢討管制案件。如有漏報者
,業務主辦人員記申誡一次。
六、各單位執行中央補助款預算,除不可抗力因素,並經採認非執行單位
所能掌握事項外,預算執行率未達百分之九十者,依下列標準懲處:
(一)預算執行率達百分之九十以上,但結餘款達十萬元以上者,書面告
誡。
(二)預算執行率達百分之八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九十者,申誡一次。
(三)預算執行率達百分之七十以上、未達百分之八十者,申誡二次。
(四)預算執行率達百分之六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七十者,記過一次。
(五)預算執行率未達百分之六十者,記過二次。
前項各款懲處標準,衡酌執行數之差異,訂定懲處最高上限如下:
(一)中央補助款核定數一百萬元(含本數)以上、五百萬元以下者,最
重申誡一次。
(二)中央補助款核定數五百萬元(含本數)以上、二千萬元以下者,最
重申誡二次。
(三)中央補助款核定數二千萬元(含本數)以上、五千萬元以下者,最
重記過一次。
(四)中央補助款核定數五千萬元(含本數)以上者,最重記過二次。
本點懲處對象為單位主管(含督導副主管、秘書、技正)、科長(業
務主管)及主(協)辦人員。
七、各單位執行補助款預算過程中,如發生不可抗力因素,經確實檢討,
採行必要且積極作為,並有具體事實證明文件者,得由主辦單位敘明
理由,簽請市長核裁。
前項不可抗力因素係指下列情形:
(一)因市議會之決議或未能適時審議通過相關法案,致該計畫型補助款
無法據以執行或停辦者。
(二)因政府政策或法令新定、變更或廢止、或因民眾、相關權益人抗爭
影響,致該計畫型補助款無法據以執行或停辦者。
(三)規劃設計期間或施工期間工地範圍內發現古蹟,須依文化資產保存
法等相關規定辦理,致該計畫型補助款無法據以執行或停辦者。
(四)因承包商財務危機或勞資糾紛導致工程停頓,經執行機關積極協調
並從旁予以承包商協助,仍致該計畫型補助款無法據以執行或停辦
者。
(五)受天災、地質及天候等自然環境影響,無法順利施工,致該計畫型
補助款無法據以執行或停辦者。
(六)其他非執行單位所能掌握事項並經簽准者。
八、各有關人員依第六點之懲處,如其執行列管計畫時間未滿六個月者免
予懲處,六個月以上者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九、有關中央計畫型補助款執行管制懲處事項,於辦理補助款結餘款報繳
簽會時一併辦理。
十、執行補助款預算案件執行率達百分之九十以上、結餘款少於十萬元之
案件獎勵,併列管施政計畫年度考核辦理敘獎。
十一、本要點經市務會議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