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增進海峽兩岸人民交往,促進海峽兩
岸交流活動,為統籌處理與本市有關之事務,特設基隆市政府推動大
陸事務工作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置主任委員1人,由副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1人,由秘書長兼
任;委員22人。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執行秘書為當然委員外,
其餘委員由市長遴聘相關單位主管及所屬機關首長兼任之。
三、本小組置主任委員1人,由副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1人,由秘書長兼
任;委員22人。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執行秘書為當然委員外,
其餘委員由市長遴聘相關單位主管及所屬機關首長兼任之。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1人,由本府研考處處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
綜理本小組有關事務;幹事由研考處派員兼任。
五、本小組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主持,主任委員
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之。
六、本小組下設社會交流組、經濟產業組、觀光文教組及行政支援組等工
作小組,其任務分工如下:
(一)任務分組(詳如附表一)
1.社會交流組:由民政處、社會處、人事處、衛生局、環保局組成,
召集人由民政處處長兼任,綜理有關本組業務,其他單位成員協助
推動。
2.經濟產業組:由產業發展處、工務處、都市發展處、地政處、財政
處、主計處、稅務局組成,召集人由產業發展處處長兼任,綜理有
關本組業務,其他單位成員協助推動。
3.觀光文教組:由交通旅遊處、教育處、文化局組成,召集人由交通
旅處遊處處長兼任,綜理有關本組業務,其他單位成員協助推動。
4.行政支援組:由行政處、研考處、政風處、消防局、警察局組成,
召集人由行政處長兼任,負責協助主政單位處理相關事宜。
(二)工作範圍
1.外賓屬禮貌性拜會或係受邀及一般訪問、交流等事宜,由本府民政
處負責。
2.考察本府相關業務,依據參訪目的及交流實質業務性質,由本府相
關業務單位負責;若涉及數單位,由參訪重點之業務單位負責,或
者以外賓參訪之來文第一項考察業務為主,指派業務單位負責。
七、各工作小組得視需要,隨時由各組召集人召開工作會議。
八、本小組決議事項,依權責分由各工作小組負責辦理,並副知相關單位
,涉及本府各處局業務事項,各處局應予配合執行。
九、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十、本要點經本府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