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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4:4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政府推動大陸事務工作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8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基府研管貳字第0990169411號函
法規體系: 綜合發展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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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增進海峽兩岸人民交往,促進海峽兩
    岸交流活動,為統籌處理與本市有關之事務,特設基隆市政府推動大
    陸事務工作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置主任委員1人,由副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1人,由秘書長兼
    任;委員22人。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執行秘書為當然委員外,
    其餘委員由市長遴聘相關單位主管及所屬機關首長兼任之。

三、本小組置主任委員1人,由副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1人,由秘書長兼
    任;委員22人。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執行秘書為當然委員外,
    其餘委員由市長遴聘相關單位主管及所屬機關首長兼任之。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1人,由本府研考處處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
    綜理本小組有關事務;幹事由研考處派員兼任。

五、本小組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主持,主任委員
    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之。

六、本小組下設社會交流組、經濟產業組、觀光文教組及行政支援組等工
    作小組,其任務分工如下:
(一)任務分組(詳如附表一)
    1.社會交流組:由民政處、社會處、人事處、衛生局、環保局組成,
      召集人由民政處處長兼任,綜理有關本組業務,其他單位成員協助
      推動。
    2.經濟產業組:由產業發展處、工務處、都市發展處、地政處、財政
      處、主計處、稅務局組成,召集人由產業發展處處長兼任,綜理有
      關本組業務,其他單位成員協助推動。
    3.觀光文教組:由交通旅遊處、教育處、文化局組成,召集人由交通
      旅處遊處處長兼任,綜理有關本組業務,其他單位成員協助推動。
    4.行政支援組:由行政處、研考處、政風處、消防局、警察局組成,
      召集人由行政處長兼任,負責協助主政單位處理相關事宜。
(二)工作範圍
    1.外賓屬禮貌性拜會或係受邀及一般訪問、交流等事宜,由本府民政
      處負責。
    2.考察本府相關業務,依據參訪目的及交流實質業務性質,由本府相
      關業務單位負責;若涉及數單位,由參訪重點之業務單位負責,或
      者以外賓參訪之來文第一項考察業務為主,指派業務單位負責。

七、各工作小組得視需要,隨時由各組召集人召開工作會議。

八、本小組決議事項,依權責分由各工作小組負責辦理,並副知相關單位
    ,涉及本府各處局業務事項,各處局應予配合執行。

九、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十、本要點經本府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

資料來源: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