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五
條第三項及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
事項,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未設政風機構之機關、學校為執行本單位政風工作,並協助本府推動
相關政風業務,應遴派品德端正、具服務熱忱及操守廉潔之編制內人
員,負責兼辦政風業務。
前項人員經機關、學校指派後,應即陳報本府備查;異動時亦同。
三、兼辦政風業務人員,應承機關、學校首(校)長之命及本府之指導,
辦理下列事項:
(一)受理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及其他涉及廉政倫理事件之
知會、登錄、諮詢及通報事項。
(二)機關公務機密維護、安全維護之宣導、通報及其他配合事項。
(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諮詢、宣導及
通報。
(四)廉政宣導事項。
(五)接獲司法(警察)機關調卷、搜索或約詢、傳喚、拘提所屬人員等
刑事偵查作為之通報作業。
(六)本府政風處或首長指示辦理之有關政風事項。
前項之工作細目及權責範圍,另以基隆市政府所屬機關學校兼辦政風
業務分工明細表訂定之。
四、本府每年至少辦理兼辦政風業務人員相關講習、訓練或座談會一次,
以增進兼辦政風業務人員間之聯繫,並強化工作觀念及知能。
五、兼辦政風業務人員對於各項業務主動積極認真負責者,由本府於年終
統一檢討後,函請各該機關、學校依權責辦理獎勵。
兼辦政風業務人員因執行兼辦政風業務,有特殊功蹟者,得專案簽報
敘獎。
六、兼辦政風業務人員如涉貪瀆不法或品德、言行不檢,經查證屬實者,
除視情節依相關規定懲處外,應立即撤換,免兼辦政風業務。
七、本注意事項經市務會議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