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一)依據財政部國庫署訂定「使用及銷售酒品專案查核計畫」辦理。
(二)衡酌酒品使用或販售用途情況,本於地方主管機關法令權責,分別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及菸酒管理管理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以健全
市售酒品食用安全,保障消費者健康。
二、執行單位:
(一)基隆市政府財政處及衛生局基於法令權責分別主辦或聯合執行之。
(二)基隆市政府菸酒聯合查緝小組成員及國稅局相關單位,必要時得請
協助查緝機關會同查緝。
三、補助事項:
(一)依法令規定接受本府委託、協助或代為辦理其應辦業務之農、漁業
相關事務。
(二)配合本府推動政令宣導及協助政策性、服務性之活動。
(三)配合中央政府各機關補助計畫所補助之農、漁業相關事務。
(四)舉辦各項農、漁產業之生產、行銷、服務、訓練、研習、觀摩等活
動。
四、補助標準:
(一)依據行政院主計處之中央對臺灣省各縣(市)政府計畫及預算考核
要點第五條第六項規定辦理。
(二)受補助單位依其所訂計畫及活動性質,最高補助百分之九十,自籌
或相對配合款百分之十。
(三)接受政府委託辦理之計畫或相關事項,以全額補助為原則。
五、稽查方式:
(一)例行抽檢:依據本府訂定年度「抽檢菸酒業者實施作業方案」採按
季分區抽檢方式,實施彈性調配行政區範圍內菸酒業者之宣導、輔
導與稽查。
(二)專案抽檢:依財政部函示配合全國同步專案期間,
執行菸酒業者聯合稽查,暨本府94年11月22日訂定「加強執行傳統
民俗節慶私劣菸酒稽查方案」,合併辦理執行。
(三)隨機抽檢:依據民眾檢舉、聯合查緝小成員或協助查緝機關通報,
依法定程序執行會同查緝,必要時因循線追查上源緊急需要,得跨
區實施,但需事後通報所轄地方菸酒主管機關。
六、查察對象:悉依財政部國庫署訂定「使用及銷售酒專案查核計畫」暨
菸酒查緝子系統查察對象代碼規定作業,並配合修正增減之,對象如
下:
(一)百貨公司、量販店、超級市場。
(二)傳統市場、黃昏市場、夜市。
(三)五金大賣場。
(四)飯店、餐廳及薑母鴨、羊肉爐、燒酒雞牛排館等餐飲商店。
(五)外燴業者。
七、執行方式權責分工:
(一)財政處菸酒管理科:辦理查獲來路不明或價格偏低顯不合理之酒品
時,製作談話筆錄,紀錄酒品進貨來源業者、數量及價格,以及取
具購貨發票或相關進貨憑證、暨取樣送驗,依「菸酒管理法」暨有
關規定辦理。
(二)衛生局:辦理稽查餐飲業者以「酒品」料理作為之食品及該酒品之
衛生取樣檢驗工作,依「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辦理。
(三)依本方案執行聯合或個別稽查後,有關案件(含抽檢報告),應相互
協調並分送之,俾作為本府分工權責查緝績效並供財政部年度考核
之依據。
八、本作業方案奉核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