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建築執照號碼具選擇性,以符合申請人之
期待,並增進行政效能,特訂定本辦法。
關於建築執照選號之作業,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
規之規定。
第 二 條
執照號碼之分類及收費標準如下:
一、一般號碼:除特別號碼及選用號碼外,依照流水號編發之號碼,無須支
付費用。
二、選用號碼:除特別號碼外,由起造人自行選定之號碼,費用為新臺幣二
萬元。
三、特別號碼:由起造人自行選定之號碼,共分四級,號碼及費用如附表。
第三條
一般號碼應依序核發。但號碼中尾數為四者,一律自動跳過。
第四條
起造人應於申請建築執照時,表明擬自行選定執照號碼,但應於執照核准後
方可選號,所選用之執照號碼並以五位數為限。
第五條
選用號碼及特別號碼之選號作業規定如下:
一、同一時間申請選用同一號碼者,以抽籤定之。
二、起造人應於選定號碼後,七日內繳納費用。
三、被選取之號碼已繳納費用者,不得以任何理由重選或表示放棄,主管機
關並應於執照上註記。
四、同一年度內已被選取之號碼,其餘申請人不得重複選用。
五、起造人自行選定號碼後,於繳費前表示放棄者,按一般號碼核發執照;
其未依規定期限繳費者,亦同。
六、已被選用之號碼由作業單位公告。
第六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核發之執照,不適用本辦法。
第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