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據基隆市污水處理廠回饋地方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
)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為落實執行及妥善運用基隆市污水處理廠回饋地方經費,各污水處理廠
當地區公所應在該區內成立污水處理廠回饋地方經費管理委員會(以下
簡稱管理委員會)。
三、管理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污水處理廠當地區公所區長兼任。置副
主任委員一人,由委員互選產生,委員由污水處理廠當地區公所就下列
人員聘(派)之:
(一)本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第一回饋區、第二回饋區範圍內之里長。並得
增聘污水處理專業人員一至二人為委員。
(二)當地區公所代表二人,其中一人應為會計人員。
管理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或職務
異動而辭任或解任時,應補行聘(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
止。
四、管理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依本自治條例規定審核回饋區域範圍內區公所及里辦公處所提之回饋
地方經費使用計畫。
(二)管理回饋地方經費。
(三)其他依本自治條例應辦事項。
五、管理委員會置幹事一人,辦理會務,由主任委員就污水處理廠當地區公
所人員派兼之。
六、管理委員會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由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連
署召開臨時會。
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
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
一人擔任主席。
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行之。
七、管理委員會委員及幹事均為無給職,外聘之專業委員得酌支出席費。
八、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