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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漁民海難救助審核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3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基府產事貳字第1000148944號函
法規體系: 產業發展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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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救助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海難漁民
    安定其家屬生活,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作業要點之執行單位為本府產業發展處。

三、基隆市漁民海難救助經費來源由本府產業發展處逐年編列預算辦理。

四、基隆市漁民海難救助審核救助範圍如下:
(一)漁民海難死亡、失蹤及在船上工作傷亡之本市籍漁船船員,基隆區漁會
    會員家屬之生活救助。
(二)市籍漁船船員及基隆區漁會會員傷亡救助。
(三)漁船遭沉沒落海船員被他船救起失落衣、財物之補償及慰問。
(四)市籍漁船於港內、外因火災或海上作業遭遇意外災害損失重大(全毀)
    或中度(半毀)者之救助。
(五)救難漁船獎勵金。
(六)市籍漁船因意外災害(沉沒、擱淺)、碰撞事故之船主救助、漁民慰問金。

五、漁船筏損毀救助金支給金額如下:
    (一)全毀:
      1.舢舨漁筏或五噸以下者,每艘新台幣四萬元。
      2.五噸以上未滿十噸者,每艘新台幣八萬元。
      3.十噸以上未滿二十噸者,每艘新台幣二十萬元。
      4.二十噸以上未滿五十噸者,每艘新台幣三十萬元。
      5.五十噸以上者,每艘新台幣四十萬元。
    (二)半毀:半毀者依全毀救助金之半數支給。
    (三)財損及慰問金:市籍漁船船員或基隆區漁會會員失落衣、財物補償每
        名伍千元,遭難漁船另發慰問金每艘新台幣一萬元正。

六、船員傷亡救助金支給金額如下:
    (一)失踨、死亡:漁船船員失踨、死亡者,每件救助金新台幣十五萬元。
    (二)受傷:
       1.漁船船員受傷達重度等級,每件救助金新台幣九萬元。
       2.漁船船員受傷達中度等級,每件救助金新台幣四萬五千元。
       3.漁船船員受傷達輕度等級,每件救助金新台幣二萬二千五百元。
       4.受傷者依勞保殘廢給付標準表殘障等級:一至五級為重度,六至十
         級為中度,十一至十五級為輕度。
    (三)失踨、死亡慰問金每件新台幣一萬元正。

七、漁船筏損毀之漁業人,接受政府補助保險費投保漁船保險者,不得申請救
    助金。

八、漁民海難救助金申請發放事宜,應由基隆區漁會查證,海難殘廢應取得公
    立或勞保特約醫療院所之證明,並以當時救助一次為限,有關申請案件應
    由當事人家屬或當事人檢送有關證件,逕送基隆區漁會申請,經該會審議
    後報本府依本要點辦理。

九、本作業要點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