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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義勇人員福利互助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3 月 1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府授警防壹字第1040310051號函
法規體系: 警政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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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基隆市義勇人員福利互助辦法第二條之規定訂定之。

二、基隆市政府為辦理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義勇人員福利互助相關事
    宜,特設本市義勇人員福利互助委員會(以下簡稱互助會)。


三、互助會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福利互助金之籌措、運用與管理事項。
(二)關於福利互助補助費之審核,給付事項。
(三)關於福利互助措施之研究改進事項。
(四)關於福利互助資料之蒐集、登記事項。
(五)其它有關福利互助事項。


四、互助會置主任委員,由本市警察局局長兼任,設副主任委員二人,由
    消防局局長及警察局副局長兼任,委員九人由警察局指派七名,消防
    局指派二名兼任之。

五、互助會設下列各組:
(一)行政組:掌理福利互助有關事務、文書及一般行政事項。
(二)會計組:掌理福利互助有關會計及有關事項。
(三)出納組:掌理福利互助有關出納及有關事項。


六、互助會置執行秘書,由警察局保安民防課課長兼任,副執行秘書一人
    ,由主任委員指派人員擔任,承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
    常事務,組長三人。副組長三至六人,均由有關業務單位派兼任,辦
    理經常事務。以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七、互助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主任委員召集
    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


八、辦理義勇業務主要工作出(不)力人員,每半年於嘉獎、申誡範圍內辦
    理定期行政獎懲。


九、本要點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