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因應全球化潮流,擴大為民服務,並規範土地、建物所有權人(以下
簡稱所有權人)申請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之相關事宜,爰訂定本要
點。
二、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內容,以地政事務所之土地建物登記資料為準。
三、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內容如下:
(一)所有權人中、英文姓名及護照別名。
(二)所有權人出生日期。
(三)所有權人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
(四)土地標示:地段、地號、面積、當年期土地公告現值。
(五)土地所有權:登記日期、權利範圍、權狀字號。
(六)建物標示:地段、建號、建物門牌。
(七)建物所有權:登記日期、權利範圍、權狀字號。
土地、建物之他項權利及土地建物所有權部之其他登記事項,不予顯示。
四、申請人以所有權人為限。申請時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經地政事務所當
場審核無誤後受理之。
(一)所有權人親自申請者:
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申請書、所有權人身分證明文件正、影本及
護照正、影本(若無者免附),正本於繳驗後發還申請人,影本之文
件應簽註「本影本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並簽
章後併申請書歸檔。
(二)代理人代為申請者:
1、所有權人因故無法親自到地政事務所申請時,除檢具英文不動產
權利登記證明申請書、所有權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護照影本外
(若無者免附),應另填具委託書,但申請書已載明委託關係者
,不在此限;代理人並應檢具國民身分證正、影本,正本於繳驗
後發還申請人,影本之文件應簽註「本影本與正本相符,如有不
實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並簽章後併申請書歸檔。
2、委託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駐外使領館驗證;在中國大陸地區作
成者,應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五、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申請書如附表一;證明格式採A4謄本用紙如附
表二。
六、地政事務所受理民眾申請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可參酌附表三之資
料來源填載。
七、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應填載之英譯文字,以通用拼音為原則。
八、地政事務所受理申請時,得先列印申請標的之公務謄本附案;英文不動
產權利登記證明之資料以該公務謄本之核發日期為準。
九、地政事務所受理民眾申請應於五日內完成核發。
十、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費用之工本費以每張新台幣二十元計收。
十一、申請書及及附件資料之歸檔,依檔案法相關規定辦理。
十二、本要點提請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