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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流通作業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7 月 1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基府地籍貳字第1080246054B號令
法規體系: 地政類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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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基隆市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以下簡稱電子資料)之提供,以現有電子
資料格式為限,並以網路傳輸、儲存媒體或新興網路傳輸技術等方式流通


第 三 條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所屬各地政事務所藉由網路傳輸或儲存媒體
提供電子資料者,以段(小段)為單位,依下列基準收取規費:
一、測量資料:地籍圖以宗地筆數為計價單位,總筆數未達一千筆者,以
    一千筆計,每筆收費新臺幣一元;圖根點以點數為計價單位,總點數
    未達十點者以十點計,每點收費新臺幣二十元。
二、登記資料:以資料輸出之錄數為計價單位,總錄數未達一千錄者,以
    一千錄計,每錄收費新臺幣零點五元,總價尾數未滿新臺幣一元者,
    其尾數不計。
三、地價資料:以宗地筆數為計價單位,總筆數未達一千筆者,以一千筆
    計,每筆收費新臺幣零點零一元,總價尾數未滿新臺幣一元者,其尾
    數不計。但公告地價與公告土地現值資料,免收費用。

第 四 條
申請人經由新興網路傳輸技術方式取得電子資料者,其資料使用規費之收
費基準如附表。

第 五 條
以光碟為儲存媒體提供電子資料者,收取媒體材料費每片新臺幣四十元整


第 六 條
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學校、司法機關或符合平等互惠之其他行政機關,
因公務使用申請提供電子資料者,得經核准免收費用。

第 七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