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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各地政事務所測量助理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9 月 2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基府地籍貳字第1010172767號函
法規體系: 地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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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昇本市各地政事務所測量助理素質
    ,增進工作效率,確保測量成果精度暨健全人員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測量助理」,係指本市各地政事務所編制內協助辦理測
    量之測量助理,所稱「管理」係指測量助理之人事及工作管理事項。


三、測量助理之管理,除比照「工友管理要點」等相關規定外,依本要點
    規定辦理。


四、測量助理之僱用、解僱、督導、考核、獎懲等管理事項,由僱用機關
    之業務單位主辦;編制、待遇、福利等事項,由人事單位主辦;退職、
    撫卹等事項,由事務單位主辦。


五、測量助理名額,應依基隆市各地政事務所測量助理名額設置基準予以
    配置。


六、僱用之測量助理,應以公開甄選為原則,並具備下列條件。
(一)思想純正,品行端正,無不良紀錄及嗜好者。
(二)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者。
     符合前項各款且經測量相關科系畢業或職業訓練機關地籍測量丙級
     (含)以上技術士檢定考試及格或政府舉辦、認可之地籍測量專業
      訓練達六個月以上結業者,應予優先遴用。
     新僱測量助理之遴用,除具備前項各款條件外,應經三個月試用,
      試用期間應指定實務經驗豐富之測量員予以訓練,期滿經僱用機關
      主管考核合格者,予以僱用。曾在其他機關充任測量助理,非因過
      失而離職,持有證明文件者,得免予試用。
     新僱測量助理之遴用,如有未符合第一項各款規定者,一經查覺即予
      解僱,失職人員並予議處。


七、在本府暨所屬機關實際從事協助測量工作,具有實務經驗一年以上,
    並符合第六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得以優先予以遴用,並
    免予試用。


八、測量助理應協助測量員辦理內外業工作,測量員並應按季提出測量助
    理之考核報告,作為測量助理年終考核之參考。


九、測量助理之工作職責如下:
(一)測量內業:
      土地複丈,建物測量申請案件收件、建檔、定期通知書繕寫,地籍
      調查表、土地複丈圖、建物測量成果圖之整理歸檔、地段圖、地籍
      圖謄本繪製、建物測量成果圖影印、地籍公告圖註記、測量儀器之
      管理、表冊之抄錄、繕寫、統計。及協助土地複丈圖、連絡圖、建
      物測量圖、成果圖之調製、圖根點、界址點坐標、土地、建物面積
      第一次計算,測量員臨時交辦之測量內業事務性工作事項。
(二)測量外業:
      實地測量作業之儀器搬運、整置、障礙物清除,量距、豎菱鏡或標
      桿、選點、協助申請人(含代理人)埋設界標,記簿及協助辦理地
      籍調查,對講機攜帶通話暨其他配合測量外務性工作事項。


十、各級主管應加強測量助理之工作督導及考核,測量助理不應調派與測
    量業務無關之工作,否則各該主管應予議處。


十一、各級主管平時應注意測量助理之工作,生活情況,隨時勸導並辦理
      獎懲,以激勵工作情緒。


十二、測量助理不接受工作指揮,違背職務或因其他過失,情節重大者,
      得依規定報請本府核備解僱。


十三、測量助理除依中央辦理地籍測量教育訓練外,由所屬單位配合業務
      需要加強其在職訓練,其上級主管並應定期實施業務考核,作成紀
      錄,作為獎懲或年終考核之參考。


十四、本府因興辦公共事業、政策性專案業務或辦理限時性測量等工作需
      要,得先協調各地政事務所視其業務情況統籌互調轄內各地政事務
      所測量助理支援辦理,工作完成後歸建。


十五、本要點經市務會議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