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變更編定之審查
,特設非都市土地使用變更編定審議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 ,並訂定
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三十一條之二
、第 三十 五條之一及第四十九條之一規定審查變更編定案件。
(二)非都市土地使用變更編定爭議案件之審查。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指派副市長或秘書長兼任;置副召集人
一人,由本府地政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
兼之:
(一)本府民政處處長。
(二)本府產業發展處處長。
(三)本府工務處處長。
(四)本府都市發展處處長。
(五)本府交通處處長。
(六)基隆市文化觀光局局長。
(七)基隆市環境保護局局長。
(八)具有水土保持、建築管理、地質、水利及其他相關專門學識經
驗之專家學者代表三至四人。
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 (派)兼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
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本府得補聘(派) 兼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
日止。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地政處業務承辦科科長兼任,另置幹
事若干人,辦理本小組幕僚業務。
五、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無法出席時,由副
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因故無法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
委員一人為主席。
六、本小組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決議事項應經出
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機關或單位出任之委員因故未能出席時
,得指派科長以上人員代理。
七、本小組委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
八、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小組審查議案必要時,得通知申請土地使用變更編定之當事人或利
害關係人到場陳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