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基隆市義勇人員福利互助辦法第十條規定辦理。
第 二 條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基隆市義勇人員之福利互助,特設置
基隆市義勇人員福利互助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其收支保管及運用除
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 三 條
本基金以本府警察局為主管機關,並設審查小組負責審核工作。
前項審查小組之組成及任務,由主管機關另訂之。
第四條
本基金來源如左:
一、政府補助。
二、互助人負擔。
三、孳息收入。
第五條
本基金運用範圍如左:
一、互助人重大傷病住院醫療、傷殘、喪葬、退隊互助。
二、本基金之管理及運用支出。
三、其他相關支出。
第六條
本基金為留本基金,應在公營行庫或郵局開立專戶收支存儲孳息,有關撥款
手續得委託該行庫或郵局辦理。
第七條
本基金互助之對像、種類、項目、金額、方式依基隆市義勇人員福利互助辦
法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基金年度預決算及會計事務處理程序,依預算法、決算法、會計法及有關
法令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