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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義勇人員福利互助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3 月 15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府授警保壹字第1020068194B號令
法規體系: 警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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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基隆市義勇人員福利互助辦法第十條規定辦理。

第 二 條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基隆市義勇人員之福利互助,特設置
基隆市義勇人員福利互助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其收支保管及運用除
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 三 條
本基金以本府警察局為主管機關,並設審查小組負責審核工作。
前項審查小組之組成及任務,由主管機關另訂之。

第四條
本基金來源如左:
一、政府補助。
二、互助人負擔。
三、孳息收入。

第五條
本基金運用範圍如左:
一、互助人重大傷病住院醫療、傷殘、喪葬、退隊互助。
二、本基金之管理及運用支出。
三、其他相關支出。

第六條
本基金為留本基金,應在公營行庫或郵局開立專戶收支存儲孳息,有關撥款
手續得委託該行庫或郵局辦理。

第七條
本基金互助之對像、種類、項目、金額、方式依基隆市義勇人員福利互助辦
法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基金年度預決算及會計事務處理程序,依預算法、決算法、會計法及有關
法令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