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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政府地政士獎勵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11 月 2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7 年 04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基府地籍貳字第0970122295號函
法規體系: 地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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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表揚協助推動地政業務有功之地政士,
    作為從事地政服務人員之表率,特依地政士法第四十二條之規定,訂
    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地政士以領有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地政士開業執照並
    加入本市地政士公會者為限。

三、地政士代理申請土地登記、土地建物測量、複丈案件連續二年,成績
    優良,依下列方式獎勵:
(一)累計達三百件,而無補正、駁回紀錄者,由本府報請中央主管機關
      獎勵。
(二)累計達二百件,而補正比率未超過百分之五,且駁回比率未超過百
      分之三者;連件案件補正、駁回之比率,以該宗案件中實際須補正
      、駁回之件數計算之,由本府頒發獎狀或獎牌。

四、地政士襄助革新地政業務之研究,有重大貢獻者,依下列方式獎勵:
(一)對地政相關法令研提修正意見,經中央主管機關採納者,由本府報
      請中央主管機關獎勵。
(二)對地政業務作業方法提出改進措施,經獲採行者,由本府頒發獎狀
      或獎牌。

五、地政士舉發虛偽詐騙之土地登記案件,致能防止或破獲犯罪行為,保
    障土地所有權人產權者,由本府視其情節頒發獎狀或獎牌,或報請中
    央主管機關獎勵。

六、地政士協助政府推行地政業務,成績卓著者,依下列方式獎勵:
(一)協助推行中央政策性之地政業務具有績效者,由本府報請中央主管
      機關獎勵。
(二)協助推行本市地政業務功效卓著、平時熱心且互動良好者,由本府
      頒發獎狀或獎牌。
(三)主動提供各地政事務所實際不動產市場交易價格相關資訊每年達三
      十件以上者,由本府頒發獎狀或獎牌。

七、地政士二年內曾受地政士法規定之懲戒處分者,不予獎勵。

八、地政士合於本要點規定者,得經由本市地政士公會、本府或本市各地
     政事務所於每年五月底前,檢具下列資料推薦辦理。
(一)推薦表(如附件一)。
(二)相關具體事蹟之證明文件或資料。
    如以第三點規定申請者,各地政事務所應附具申請人代理申請案件統
    計表(如附件二)。

九、本府辦理地政士獎勵評議事宜,由本府地政處處長召集下列人員進行
    評審:
(一)本府地政處副處長。
(二)本府地政處地籍科科長。
(三)本府地政處地價科科長。
(四)本市各地政事務所主任。
(五)本市地政士公會代表二人。

十、本要點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