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表揚協助推動地政業務有功之地政士,
作為從事地政服務人員之表率,特依地政士法第四十二條之規定,訂
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地政士以領有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地政士開業執照並
加入本市地政士公會者為限。
三、地政士代理申請土地登記、土地建物測量、複丈案件連續二年,成績
優良,依下列方式獎勵:
(一)累計達三百件,而無補正、駁回紀錄者,由本府報請中央主管機關
獎勵。
(二)累計達二百件,而補正比率未超過百分之五,且駁回比率未超過百
分之三者;連件案件補正、駁回之比率,以該宗案件中實際須補正
、駁回之件數計算之,由本府頒發獎狀或獎牌。
四、地政士襄助革新地政業務之研究,有重大貢獻者,依下列方式獎勵:
(一)對地政相關法令研提修正意見,經中央主管機關採納者,由本府報
請中央主管機關獎勵。
(二)對地政業務作業方法提出改進措施,經獲採行者,由本府頒發獎狀
或獎牌。
五、地政士舉發虛偽詐騙之土地登記案件,致能防止或破獲犯罪行為,保
障土地所有權人產權者,由本府視其情節頒發獎狀或獎牌,或報請中
央主管機關獎勵。
六、地政士協助政府推行地政業務,成績卓著者,依下列方式獎勵:
(一)協助推行中央政策性之地政業務具有績效者,由本府報請中央主管
機關獎勵。
(二)協助推行本市地政業務功效卓著、平時熱心且互動良好者,由本府
頒發獎狀或獎牌。
(三)主動提供各地政事務所實際不動產市場交易價格相關資訊每年達三
十件以上者,由本府頒發獎狀或獎牌。
七、地政士二年內曾受地政士法規定之懲戒處分者,不予獎勵。
八、地政士合於本要點規定者,得經由本市地政士公會、本府或本市各地
政事務所於每年五月底前,檢具下列資料推薦辦理。
(一)推薦表(如附件一)。
(二)相關具體事蹟之證明文件或資料。
如以第三點規定申請者,各地政事務所應附具申請人代理申請案件統
計表(如附件二)。
九、本府辦理地政士獎勵評議事宜,由本府地政處處長召集下列人員進行
評審:
(一)本府地政處副處長。
(二)本府地政處地籍科科長。
(三)本府地政處地價科科長。
(四)本市各地政事務所主任。
(五)本市地政士公會代表二人。
十、本要點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