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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環境教育審議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2 月 0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府授環管貳字第1020081899號函
法規體系: 環保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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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隆市政府為依環境教育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設基隆市環境教育
    審議會(以下簡稱為本會),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審議、協調及諮詢基隆市環境教育行動方案。
(二)審議基隆市環境教育行動方案年度執行成果報告。
(三)其他審議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五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二人
    為副召集人,由副市長及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局長兼任。
    其餘委員由召集人就有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及團體代表遴選聘任
    。
    前項遴聘委員中,學者、專家及團體代表,應具有環境教育相關學術
    專長或實務經驗,其人數並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環保局環境管理科科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
    ,辦理本會有關事務。本會幕僚作業由環保局環境管理科派員兼辦,
    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監督。其任務如下:
(一)辦理本會行政事務
(二)彙整及研提環境教育相關政策與資訊。
(三)執行本會決議事項及行動方案,並列管辦理進度。
(四)臨時交辦及其他事項。


五、本會以每半年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以召集人
    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或代理之。
    本會之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專家、學者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但屬機
    關代表及團體代表兼任之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六、本會審議有關委員本人或其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之事項時,
    該委員應行迴避。


七、本案經市務會議通過後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五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