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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空氣品質淨化區設置、維護申請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5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基環空壹字第0940006339號函
法規體系: 環保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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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為補助設置、維護空氣品質淨化區以改善空氣
    品質,特訂定「基隆市空氣品質淨化區設置、維護申請補助要點」(
    以下簡稱本要點),委託基隆市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為執行
    機關。

二、空氣品質淨化區之定義、功能及做法
(一) 空氣品質淨化區係指以設置植栽綠化為主,或設置其他相關設施之
     區域。
(二) 空氣品質淨化區之設置功能以達到淨化空氣品質、提昇生活環境品
     質、保育水土資源,以供永續利用及生態與環境教育為目的。其特
     性功能包括:
     1.藉由植物淨化空氣品質。
     2.舒緩人為污染。
     3.提供生態模擬及相關教育場所。
     4.提供生態及保護場所。
     5.提供民眾休閒場所。
(三) 設置空氣品質淨化區之基本做法如下:
     1.儘可能提高空氣品質淨化區內植物枝葉所覆蓋四維(或四度)空間
       的體積。
     2.空氣品質淨化區內不可有裸露之土壤。
     3.儘可能配合環境,種植吸收污染能力較高之植物。
     4.符合整體的環境美態。
     5.設施力求簡單質樸,與自然環境諧調。
     6.具有環境教育的功能,解說設施力求質樸實用。
     7.需有完善的維護管理計畫。
     8.鼓勵民間團體認養和參與維護。

三、申請應檢附之資料文件
(一)本市所屬機關、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申請單位)應依本要
    點檢具「基隆市空氣品質淨化區設置、維護計畫書」向環保局提出申
    請。
(二)「基隆市空氣品質淨化區設置、維護計畫書」之內容不完整或不合規
    定者,經環保局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以退件方式處理之。

四、優先補助原則
    環保局得視空氣品質淨化需求及污染防制基金收支狀況,優先補助有
    下列特性之申請案:
(一)於污染源附近之基地。
(二)因配合本市重大政策或建設需求辦理之事項。
(三)具有示範作用及明顯淨化空氣品質效益之計畫。
(四)已覓妥認養單位之基地。
(五)配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淨化區需求者。

五、審核程序
    各申請單位所提報之「基隆市空氣品質淨化區設置、維護計畫書」,
    經環保局進行基地調查與現勘,並經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再提報環
    保局核定預算後,即辦理撥款,並開始執行,不得申請追加補助款及
    變更計畫。

六、審查會之召開
    為協助審查本市「基隆市空氣品質淨化區設置、維護計畫書」,特成
    立審查委員會,審查委員由本市 污染防制基金管理委員會委
    員擔任,於當次召開污染防制基金管理委員會時,一併審查。必要時
    得視實際需要召開臨時會。

七、空氣品質淨化區設置、維護之補助項目
(一)裸露場址、垃圾場復育場址及廢棄物棄(堆)置等污染場址之綠化。
    1.裸露場址:指目前為裸露,經清理後可供綠化之土地。
    2.垃圾場復育場址:指垃圾場於二次污染防制工作完成後,可供植栽
      綠化之土地。
    3.廢棄物棄(堆)置等污染場址:指廢棄物棄(堆)置等污染區域所
      在之荒廢場所或空地,經清理後可供綠化之土地。
(二)都會區自行車道設置:指都會區內可供設置自行車道或予以綠化之帶
    狀土地。
(三)既有設施維護:指歷年來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補助及本市自行設置之
    環保公園、道路綠美化、自行車道、垃圾場復育及污染場址之綠地與
    設施維護及植栽。
(四)其他經審查委員會核可之相關項目,但不含土地取得及維護費用。

八、補助設置空氣品質淨化區設置限制條件
(一)申請之基地需屬該申請單位所有、已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書或已完成徵
    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
(二)與改善空氣品質無關之硬體設施(如亭台樓閣、假山、遊具、廁所、
    步道、等建物或設施及大面積之不透水鋪面等),不予補助。
(三)申請單位所委託施工之合約書中須明載下列條例,確實施作,並訂定
    扣款罰責。
    1.承包單位應依「營建工程污染防制措施管理辦法」施作。
    2.明訂承包單位違反相關環保法令規定時,環保局之查處對象。
(四)已申請其他機關補助尚未結案者,不予補助。
(五)基地內尚有違章建築物或有佔墾、佔用者,不予補助。
(六)未提供後續經營維護管理方式或維護管理績效不佳者。
(七)其他經審查委員會審核,不予補助之相關項目。

九、撥款原則及補助經費辦理
(一)檢具發包合約書核撥發包後總經費(包括工程款、空污費及管理費)
    一次撥付。
(二)發包金額高過核定經費時,其不足部分由申請單位自行補足,本要點
    不另補助。
(三)本補助經費採代收代付方式辦理,申請單位應確實依相關規定辦理。

十、執行成效追蹤考核
(一)經通過補助審查之申請單位應確實按已核定內容執行。環保局得隨時
    派員進行追蹤考核,申請單位須配合辦理。若有查核不符規定或未依
    核定內容實施,經審查委員會審核後,認定情節重大並通知限期改正
    ,仍不改正者,環保局得撤銷其補助並追回全額補助經費。
(二)申請單位執行計畫時應自行考評,並備妥相關資料於環保局所通知期
    限內提供下列相關資料,作為下年度補助之參考。
    1.現場查核:每月至少自行針對補助地點執行狀況,依植栽養護修剪
      施肥、環境清潔及設施維護等部分,進行二次現場查核,於次月十
      日前(若遇風、水災,災後三日內)提報查核資料至環保局。
    2.自行考評之成果報告(含照片),於當年度底前函送環保局。
    3.應於年度辦理結算後,將計畫進度、成果及經費支用情形函送環保
      局。
    4.其他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淨化區考核規定。

十一、各項補助經費使用以當年度為主,惟若因年度預算不足時,得停止
      補助經費或移至下年度補助。

十二、補助計畫執行完成後,若尚有剩餘款,依規定需繳還基隆市污染防
      制基金專戶。

十三、本要點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