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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公共藝術審議會設置及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4 月 2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06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基府文展貳字第0980063405號函
法規體系: 文化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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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隆市政府為辦理本市公共藝術之設置審議,依據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第四條及第八條規定設置基隆市公共藝術審議會(以下簡稱本會),本
    會行政事務由基隆市文化局辦理。

二、本會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一)提供轄內整體公共藝術規劃、設置、教育推廣及管理維護政策之諮
      詢意見。
(二)審議公共藝術設置計畫。
(三)審議公共藝術捐贈事宜。
(四)其他有關補助、輔導、獎勵及行政等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以副市長為召集人,文化局局長為副召集
    人,除召集人、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由本府就下列人士遴聘之,
    各款至少一人:
(一)視覺藝術專業類:藝術創作、藝術評論、應用藝術、藝術教育或藝
      術行政領域。
(二)環境空間專業類:都市設計、建築設計、景觀造園生態領域。
(三)其他專業類:文化、社區營造、法律或其他專業領域。
(四)相關機關代表。
     前項第四款之人數,不得超過委員總人數四分之一。

四、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業務相關單位之委員
    隨其職位之變動而更替,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
    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會每年應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由召集人擔任
    主席,召集人未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或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之一
    代理。

六、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本府有關機關單位主管之委員,除召集
    人及副召集人外,如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參與
    會議發言及表決。

七、本會之決議,以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八、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出席會議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九、  本會委員迴避原則如下:
(一)本會之委員必須具有代表性,立場超然,不可親自參與或與其他藝
      術創作者聯合參與本市公共藝術設置計劃,原有僱用、授用關係亦
      當聲明,且禁止收受金錢物品之賄賂。
(二)委員個人若參與個案創作,則不得參與該案之所有審議過程,委員
      之近親參與該案之藝術創作,則該位委員應適時迴避該案之審議。

十、  本要點經市務會議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