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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公共藝術審議會設置及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4 月 2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文視壹字第1140330441號函
法規體系: 文化觀光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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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公共藝術設置辦法(以下簡稱設置辦
法)所定之公共藝術審議業務,特設基隆市公共藝術審議會(以下簡稱本
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提供基隆市轄內整體公共藝術規劃、執行、教育推廣及管理維護政
      策之諮詢意見。
  (二)審議公共藝術基本資料表。
  (三)審議公共藝術設置計畫。
  (四)審議公共藝術捐贈事宜。
  (五)審議公共藝術經費納入基金或專戶事宜。
  (六)審議公共藝術移置或拆除計畫。
  (七)其他公共藝術相關補助、輔導、獎勵或行政等事宜。

三、    
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指派副市長或秘書
長兼任;置副召集人一人,由基隆市文化觀光局局長兼任(以下簡稱文觀
局);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各款至少一人,且第一
款及第二款委員,應具備公共藝術實務經驗:
  (一)視覺藝術專業類:藝術創作、藝術評論、應用藝術、藝術教育或藝
      術行政領域。
  (二)環境空間專業類:都市設計、建築設計、景觀造園或生態環境領域。
  (三)其他專業類:地方文史、社區營造、法律或其他專業領域。
  (四)本府工務處、都市發展處、交通處、教育處、產業發展處等相關機
      關代表。
前項第四款之委員人數,不得逾委員總人數四分之一,並應由文觀局之外
人員擔任之。
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四、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出任之委員,應
隨其本職進退。
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外,委員連續聘任以二期為限,每一任期委員應至少
有三分之一為新任。
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本府得補行聘(派)兼之,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
滿之日止。

五、    
本會每年應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
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指定委
員一人代理。  

六、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機關出任之委員無法親自出席時,得指
派代表出席。 

七、    
本會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
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八、    
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九、    
本會委員之利益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與第三十三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