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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有形文化資產管理維護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11 月 0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7 年 07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基府文資貳字第0970062278號函
法規體系: 文化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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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本市有形文化資產之管理維護,
    確保有形文化資產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適用本要點之有形文化資產,係指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條第一款至第
    三款經指定或登錄之資產。

三、本府對於轄內之有形文化資產,應本其所在地機關權責,督導各有形
    文化資產管理維護機關或人員,辦理下列管理維護工作:
(一)建立基本資料,以便民眾瞭解並認識古蹟、歷史建築、聚落、遺址
      及文化景觀:
      1.建立有形文化資產調查表、普查表。
      2.整理、編繪有形文化資產之位置圖、地籍圖、配置圖、平面圖及
        現況照片或錄影紀錄。
      3.蒐集、整理相關文獻,並加以彙整撰述,以作為平日管理及日後
        修護之參考。
      4.編列管理維護有形文化資產之相關經費。
      5.結合當地文化特色、人文資源,建立解說、導覽資料,舉辦社區
        文化性資產守護員培訓及有形文化資產巡禮活動。
(二)為防範人為破壞、毀損、竊盜、失火及竊佔等情事發生,應採取必
      要保全措施,以維護有形文化資產之安全與完整。
(三)保持有形文化資產四周環境清潔、良好通風與排水,以防蟲害及潮
      氣侵蝕。
(四)遇有颱風警報時,應加強防颱準備,對有形文化資產四周及內部進
      行檢查,周圍高大樹木作必要修剪,以防損及有形文化資產本體。
(五)災害發生後,應立即做好公共安全措施並調查損害程度,擬訂修護
      或搶修計畫,辦理修護。
    本府對於所轄公有有形文化資產之管理維護,必要時得委任、委辦其
    所屬機關(構)或委託其他機關(構)、登記有案之團體或個人管理
    維護之。

四、有形文化資產應注意環境之整潔美化,其有庭園者應妥加綠化,並注
    意整體景觀之協調性。

五、有形文化資產得適度開放供民眾參觀,且得於適當地點設置公廁及垃
    圾筒,並豎立導覽、解說牌及維護環境標示及提供簡介,訂定遊客參
    觀注意事項及限制事項公告周知,以維護有形文化資產安全。
    本市有形文化資產各得視實際需要酌設服務或管理設施,為參觀民眾
    提供說明、導覽等服務,並得銷售有關圖片、書籍或紀念品等。
    前項服務或管理設施之設置,其外型應力求美觀,並配合各該有形文
    化資產之文化風格、特色等因素,妥為規劃。第六點古蹟依第五點之
    規定所獲得之收益或其他可能收入,得提撥一定比例金額充為管理維
    護及美化環境之用。
 
六、有形文化資產依第五點之規定所獲得之收益或其他可能收入,應提撥
    一定比例金額充為管理維護及美化環境之用。
    前項提撥金額比例由主管機關定之。

七、有形文化資產依第五點之規定務求自給自足,本府於每年預算編列時
    ,應視各該有形文化資產實際需要,核實編列管理維護或人事等費用
    ,如有不足,必要時得陳請中央主管機關補助。

八、有形文化資產之增減、滅失,除依法報經「基隆市古蹟歷史建築聚落
    暨文化景觀審議委員會」或「基隆市遺址審議委員會」核准外,不得
    移作他用。

九、本要點經市務會議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