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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身心障礙者首次購屋貸款利息補助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基府社老貳字第0970148661號函
法規體系: 社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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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據內政部頒「身心障礙者租賃房屋及購
    屋貸款利息補助辦法」規定,訂定「基隆市身心障礙者首次購屋貸款
    利息補助作業規定」(以下簡稱本作業規定)。

二、補助對象:本作業規定之購屋貸款利息係指身心障礙者及其配偶因無
    自有住宅首次購屋所需之貸款利息。
(一)年滿廿歲以上,設籍並居住於其首次購屋之地址且領有本府核換發
      之身心障礙手冊。
(二)申請貸款利息補助之房屋應座落於基隆市。
(三)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四倍者。
(四)身心障礙者本人及其同住扶養者未曾接受政府同性質貸款或利息補
      助者。
(五)身心障礙者本人申請之前一年未曾獲政府補助機構住宿養護費用。
(六)第一次申請本補助其購買自用住宅需未滿五年,並於取得所有權之
      日起三個月內辦妥金融機構超過七年之長期住宅貸款,尚未全部清
      償者。
(七)房屋所有權人須為身心障礙者本人個人持有。
 
三、補助標準:
(一)計算基準:每年申請之補助款,以前一年購屋貸款所繳利息總計金
      額之百分之十為補助金額。
(二)補助上限:每年度申請每戶補助上限為新台幣15,000元整。
      補助年限:獲准補助者補助年限最長自辦理購屋貸款次年起算15年
      內。(15年內每年均需依申請方式再檢附申請文件覆核)
(三)補助作業將視本府每年預算編列情形辦理繼續補助或調整補助個案
      數(新申請案以本府覆核通過之次序為補助順序),若經費不足則
      不增加新申請案戶或停止補助作業。

四、申請應檢附之文件:
(一)申請表。
      (向區公所領取)
(二)貸款餘額證明書。
     (最近三個月內)【向區公所領取再請貸款銀行填寫蓋章】
(三)繳款證明。
     (證明前一年利息繳款總金額)【請貸款銀行提供】
(四)收據。
      (向區公所領取填寫)
(五)申請人及其同住扶養者全戶之戶籍謄本。
     (最近三個月內)(向戶政事務所申請)
(六)申請人及其同住扶養者全戶之所得稅證明或低收入戶証明。
      (可由區公所代為調查)
(七)財產歸戶證明。
      (可由區公所代為調查)
(八)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
(九)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乙份。
      (限申請截止日前三個月內)。(向地政事務所申請)
(十)申請者本人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五、申請方式:
(一)於每年2月1日至3月31日止備妥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逾
      期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
(二)區公所受理申請後,應依本規定儘速辦理調查並完成初審,報由本
      府核定後,區公所應將結果發函通知申請人。
(三)補助款由區公所逕撥入符合申請資格者本人之郵局帳戶內。 
(四)申請人檢附之應備文件欠缺時,區公所應書面通知申請人,並限期
      補件,逾期未將補件資料送達者,不予受理。

六、限制條件:
    身心障礙者及其同住扶養者就房屋租金補助或購屋貸款利息補助僅能
    擇一辦理。

七、停止購屋貸款利息補助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停止購屋貸款利息補助:
(一)身心障礙者資格喪失或未親自居住。
(二)身心障礙者遷離本市戶籍地之行政區域。
(三)將所承購之住宅轉讓於第三人者。
(四)有違反本作業規定之情事。

八、本作業規定所需經費,由本府年度預算內支應。

九、本作業規定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本作業規定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