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8條規定訂定基隆市疑似身心障礙者通
報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以規範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由各
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負責彙送資訊,以掌握身心障礙者之情況,適
時提供服務或轉介。
二、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早期發現、及時介入之立法意旨,建立
本市疑似身心障礙者通報機制,並製定通報單及通報流程暨相關表單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有下列需通報之事由,可填妥所附通報單後
函報或傳真基隆市政府社會處長青身障福利科彙辦:
(一)衛生主管機關為本市衛生局,負責疑似身心障礙者、發展遲緩或異
常兒童資訊。
(二)教育主管機關為本市教育處,負責疑似身心障礙學生資訊。
(三)勞工主管機關為本市社會處勞資科,負責職業傷害資訊。
(四)警政主管機關為本市警察局,負責交通事故資訊。
(五)戶政主管機關為本市民政處戶政科,負責身心障礙者人口異動資訊。
三、疑似身心障礙通報作業流程如下:
(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填妥「疑似身心障礙者通報單」(附件 1),函報
或傳真基隆市政府社會處長青身障福利科通報管理中心( 以下簡稱
通報管理中心)。
(二)通報管理中心接獲通報後,進行被通報者身分評估,查詢判斷被通
報者是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三)若被通報者已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則通報管理中心進行電話訪查。
若被通報者無身心障礙手冊,則協助或提供辦理身心障礙鑑定,申
請手冊後按流程(三)辦理。
(四)通報管理中心以電話方式主動連絡被通報者,瞭解是否需要提供福
利措施之協助服務。
(五) 1.若被通報者表示不需要任何協助,則通報管理中心填寫「 基隆
市疑似身心障礙者通報結案表」(附件2)回報通報單位該案件為
“結案”。
2.若被通報者需要協助服務,則通報管理中心進行家庭訪查,並
填寫「基隆市疑似身心障礙者諮詢服務紀錄表」(附件3)。
(六)若被通報者需要其他單位服務,通報管理中心填寫「個案轉介單」
(附件4),進行個案服務需求轉介。
(七)1.若需要提供醫療服務,則轉介至本市衛生局。
2.若需要提供就業服務,則轉介至本市社會處勞資科。
3.若需要提供就學服務,則轉介至本市教育處。
4.若需要提供其他社會福利服務,則轉介至本市社會處。
受轉介單位需填寫「基隆市身心障礙者個案轉介回覆單」(附件5)
回覆通報管理中心。
(八)案件轉介完成,通報管理中心則填寫「基隆市疑似身心障礙者通報
結案表」(附件2) 回報通報單位該案件為結案。
四、通報管理中心受理通報後,應即進行初步需求評估,並於7 日內轉介
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轉介單位應於30日內提供其所需服務,適
時連結就學、就業、就醫及福利等各項服務。
五、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基隆市政府編列預算支應之。
六、本要點經市務會議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