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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身心障礙者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補助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3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基府社老貳字第0930022102號函
法規體系: 社政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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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社區化照顧
    之政策,提供身心障礙者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期能減少家長照顧
    身心障礙者之壓力,給予家長喘息的空間,以保障身心障礙者之權
    益,特依據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四十一條第四款訂定本要點。

二、身心障礙者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承辦單位為基隆市身心障礙福利服
    務中心。
    申請受理地點:基隆市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中心。

三、凡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且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身心障礙者或經醫院
    鑑定為發展遲緩證明之幼兒,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要點提
    出申請:
(一)接受政府補助於機構全日型托育收容安置者。
(二)患有法定傳染病及具攻擊性之精神疾病者。
(三)領有政府提供之其他照顧費用(如居家服務、特別照顧津貼)補
      助者。
      凡符合規定之服務對象向承辦單位提出申請時應檢具身心障礙手
      冊影本(發展遲緩幼兒檢附醫院鑑定證明)、戶籍謄本(最近三
      月內)或身分證影本。

四、本要點所稱低收入戶係指符合社會救助法第四條規定之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係指符合本市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審核作業規定標準者,
    二者均以申請時之身分為審查基準。

五、實施地點:
(一)定點服務:由本市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中心運用既有場地、設備設
      施及人力將身心障礙者接至該中心接受短期照顧。
(二)到宅服務:由本市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中心派照顧服務員至有需要
      的身心障礙者家庭中提供其臨時照顧服務。

六、服務內容:
  (一)協助膳食。
  (二)協助身心障礙者個人清潔工作。
  (三)陪同就醫。
  (四)協助生活自理能力訓練。
  (五)協助從事簡易復健訓練。
  (六)其他相關之居家服務工作。

七、服務方式:
(一)辦理流程:符合本要點之服務對象向承辦單位提出申請
                → 由承辦單位建立基本資料向本府確認身份後
                → 指派社工員進行家訪→與申請者訂定服務協定
                →遴派照顧服務員提供服務
                →督導員定期拜訪及督導。
(二)收費標準:
      1.臨時照顧:一天不超過八小時為限,未滿一小時以一小時計,
          收費以時計一八0元/時(按時計算不另支付交通費)。
      2.短期照顧:一天超過十二小時者,以一天計,一天以一、六
          00元計。
八、補助標準:(如附件)

九、承辦單位提供臨時照顧服務應遴用領有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書者
    參予工作。
    承辦單位受理申請個案時若個案符合非中低收入失能老人及身心障
    礙者補助使用居家服務規定者應優先輔導申請。

十、承辦單位每一臨時照顧個案本府每月最高補助督導費新臺幣肆百元
    (臨時照顧服務督導員應確實督導臨時照顧服務品質,每月應電話
    訪視案家至少一次及訪視案家至少一次且製作訪視紀錄,並視案主
    需要不定期地督導照顧服務員服務情況),每六十名臨時照顧服務
    個案至少應聘一名臨時照顧服務督導員,提供必要之專業服務,未
    滿六十名臨時照顧服務個案以六十名計。(臨時照顧個案照顧服務
    員每月提供服務次數低於三次者,不予補助督導費)

十一、承辦單位應建立服務對象申請書表及個案資料檔案,並負保密義
      務,非經個案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甲方同意不得將資料提供第
      三人或對外公開。且個案資料應隨時更新持續記錄,並接受本府
      督導。承辦單位於年度結束後三十日內,應將前述資料檔案交給
      本府。

十二、承辦單位應確實審查申請者是否符合服務對象規定,並於請款時
      應檢附照顧服務員結業證書影本及其工作紀錄表影本、服務個案
      名冊、個案自行負擔費用收據影本等憑證;另申請臨時照顧服務
      督導費用時應檢附臨時照顧服務督導工作紀錄表影本、督導個案
      名冊。

十三、承辦單位應依收費及補助標準規定向服務對象收取自行負擔之服
      務費用,並開立收據。

十四、經費來源:由本府年度預算身心障礙者福利-委辦費項下支應。

十五、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