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身心障礙者社區化照顧之政策,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供臨時及短期照
顧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服務對象為身心障礙者家庭內最主要照顧身心障礙者之配偶、
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或共同生活之家屬(以下簡稱家庭照顧者)。
三、本要點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措施,由本府結合民間單位(以下簡稱服
務單位)辦理。
四、設籍或實際居住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身心障
礙者及其家庭照顧者,並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由家庭照顧者向服務
單位提出申請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
(一)家庭照顧者未接受長期照顧服務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所
定喘息服務。
(二)家庭照顧者未領有政府提供之特別照顧津貼或其他照顧費用
補助。
(三)身心障礙者同一時段未接受日間及住宿式照顧服務或居家照
顧服務。
(四)未聘僱看護(傭)。但符合身心障礙者家庭照顧者服務辦法
第九條之一規定者,不受此限。
(五)經需求評估確有臨時或短期照顧服務之需要。
申請前項服務應填寫申請書,並檢具受照顧者之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身分證影本或最近三月內請領之戶籍謄本;未設籍本市者應提出實際
居住本市之相關證明文件。
五、臨時照顧之每日服務時數為十二小時以內;服務方式為居家式、社區
式或日(夜)間機構式服務。
短期照顧之每日服務時數為超過十二小時,連續受托日數不得超過十
四日;服務方式為居家式或機構式服務,得依服務對象需要混合搭配
使用。
六、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內容以陪伴身心障礙者,受托期間之安全為限,
有特殊情況確有實際需要者,得提供下列服務:
(一)協助膳食:
臨時照顧僅提供餵食協助;短期照顧提供餵食協助、烹飪協
助或代購外食。
(二)簡易身體照顧服務:
協助如廁、換尿布、翻身、拍背、肢體關節活動、上下床、
個人清潔等。
(三)臨時性之陪同就醫。
(四)其他符合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精神之項目。
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不包括到學校陪讀、訓練、到機構照顧或接送。
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收費標準由本府公告之。
七、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時數補助標準如下:
(一)身心障礙者如已就學、就業、安置於機構或有使用社區日間
作業設施、日間托育機構、日間照顧服務、家庭托顧服務、
居家服務、生活重建、個人助理支持服務等,補助上限每人
每年一百九十二小時。
(二)前款以外之身心障礙者補助上限每人每年三百小時。
服務費用補助標準如下:
(一)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者,全額補助。
(二)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用者,補助百分之九十五。
(三)未具前二款資格者,補助百分之八十四。
前項第一款所稱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指符合社會救助法第四條第
一項或第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前項第二款所稱領有身心障礙者
生活補助費用者,指符合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第二條規
定者。
第二項服務費用補助標準,以申請時身心障礙者之身分為審查基準。
第一項服務時數用罄者,得自費接受服務。
八、服務單位提供之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員或經政府主辦或委辦訓練並
核發服務證書之服務員,應符合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
理辦法規定。
九、服務單位每月應以電話及實地訪視案家至少各一次,並製作訪視紀
錄,且視案主需要不定期督導照顧服務員服務情況。
十、服務單位應建立個案資料檔案,並負保密義務,非依法律規定不得
將資料提供第三人或對外公開;個案資料應隨時更新持續記錄,且
接受本府監督及查核。
十一、服務單位應依第六點第三項及第七點規定向服務對象收取其自行
負擔之服務費用,並開立收據。
十二、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公益彩券盈餘分配特種基金及年度相關
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