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社區化照顧
之政策,提供身心障礙者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期能減少家長照顧
身心障礙者之壓力,給予家長喘息的空間,以保障身心障礙者之權
益,特依據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四十一條第四款訂定本要點。
二、身心障礙者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承辦單位為基隆市身心障礙福利服
務中心。
申請受理地點:基隆市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中心。
三、凡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且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身心障礙者或經醫院
鑑定為發展遲緩證明之幼兒,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要點提
出申請:
(一)接受政府補助於機構全日型托育收容安置者。
(二)患有法定傳染病及具攻擊性之精神疾病者。
(三)領有政府提供之其他照顧費用(如居家服務、特別照顧津貼)補
助者。
凡符合規定之服務對象向承辦單位提出申請時應檢具身心障礙手
冊影本(發展遲緩幼兒檢附醫院鑑定證明)、戶籍謄本(最近三
月內)或身分證影本。
四、本要點所稱低收入戶係指符合社會救助法第四條規定之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係指符合本市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審核作業規定標準者,
二者均以申請時之身分為審查基準。
五、實施地點:
(一)定點服務:由本市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中心運用既有場地、設備設
施及人力將身心障礙者接至該中心接受短期照顧。
(二)到宅服務:由本市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中心派照顧服務員至有需要
的身心障礙者家庭中提供其臨時照顧服務。
六、服務內容:
(一)協助膳食。
(二)協助身心障礙者個人清潔工作。
(三)陪同就醫。
(四)協助生活自理能力訓練。
(五)協助從事簡易復健訓練。
(六)其他相關之居家服務工作。
七、服務方式:
(一)辦理流程:符合本要點之服務對象向承辦單位提出申請
→ 由承辦單位建立基本資料向本府確認身份後
→ 指派社工員進行家訪→與申請者訂定服務協定
→遴派照顧服務員提供服務
→督導員定期拜訪及督導。
(二)收費標準:
1.臨時照顧:一天不超過八小時為限,未滿一小時以一小時計,
收費以時計一八0元/時(按時計算不另支付交通費)。
2.短期照顧:一天超過十二小時者,以一天計,一天以一、六
00元計。
八、補助標準:(如附件)
九、承辦單位提供臨時照顧服務應遴用領有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書者
參予工作。
承辦單位受理申請個案時若個案符合非中低收入失能老人及身心障
礙者補助使用居家服務規定者應優先輔導申請。
十、承辦單位每一臨時照顧個案本府每月最高補助督導費新臺幣肆百元
(臨時照顧服務督導員應確實督導臨時照顧服務品質,每月應電話
訪視案家至少一次及訪視案家至少一次且製作訪視紀錄,並視案主
需要不定期地督導照顧服務員服務情況),每六十名臨時照顧服務
個案至少應聘一名臨時照顧服務督導員,提供必要之專業服務,未
滿六十名臨時照顧服務個案以六十名計。(臨時照顧個案照顧服務
員每月提供服務次數低於三次者,不予補助督導費)
十一、承辦單位應建立服務對象申請書表及個案資料檔案,並負保密義
務,非經個案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甲方同意不得將資料提供第
三人或對外公開。且個案資料應隨時更新持續記錄,並接受本府
督導。承辦單位於年度結束後三十日內,應將前述資料檔案交給
本府。
十二、承辦單位應確實審查申請者是否符合服務對象規定,並於請款時
應檢附照顧服務員結業證書影本及其工作紀錄表影本、服務個案
名冊、個案自行負擔費用收據影本等憑證;另申請臨時照顧服務
督導費用時應檢附臨時照顧服務督導工作紀錄表影本、督導個案
名冊。
十三、承辦單位應依收費及補助標準規定向服務對象收取自行負擔之服
務費用,並開立收據。
十四、經費來源:由本府年度預算身心障礙者福利-委辦費項下支應。
十五、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