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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中低收入老人醫療費用補助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1 月 0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12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基府社老貳字第0960161575號函
法規體系: 社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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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為減輕本市低收入、中低收入老人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協助其獲得妥
    善之照顧,並減輕中低收入家庭生活負擔。

二、依據:
    依「老人福利法第22條」及「老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無力負擔費用補助
    辦法」辦理。

三、補助對象:
    凡設籍本市低收入之六十五歲以上老人或中低收入六十五歲以上老人,
    且其本人及扶養義務人均無力負擔醫療應自行負擔之傷病費用者,為申
    請補助對象。

四、補助項目:
(一)為因疾病、傷害事故就醫所生全民健康保險之部份負擔醫療費用或健
      康保險給付未涵蓋之醫療費用。
(二)最近三個月內應自行負擔醫療費用累計超過伍萬元以上(低收入戶老
      人不在此限),未獲其他單位醫療補助或保險給付者;但以疾病、傷
      害之醫療費用為限,不含義肢、義眼、義齒、配鏡、鑲牙、整容、整
      形、病人運輸、指定醫師、特別護士、指定藥品材料費、掛號費、疾
      病預防與非因疾病而施行預防之手術或節育結紮,以及住院期間之看
      護費、指定病房費。

五、補助標準:
(一)列冊低收入之傷病患者全額補助其應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
(二)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一點五倍者,補
      助其應自行負擔醫療費用百分之七十,全年最高補助新台幣20萬元整。
(三)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二點五倍者,補
      助其應自行負擔醫療費用百分之四十,全年最高補助新台幣10萬元整。

六、申請程序:
(一)申請人(或代理申請人)應於出院或就醫後三個月內,檢具下列各項
      表件,逕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辦理:
      1、申請表。
      2、低收入戶證明或中低收入調查表影本。
      3、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4、最近三個月內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之醫師診斷證明書(
         若有特定醫療費、特殊材料費需註明其名稱及使用必要性用途)、
         醫療自付費用收據正本。
(二)代理申請人應以申請人之親屬為之,如申請人無親屬,可由里幹事、社
      工員或里長代為申請辦理;若自行入住於社會福利機構無親屬者,得由
      機構社工人員(輔導員)代為申請辦理。若委由其他人代為申請應再檢
      附委託書及代理人身分證影本。
(三)本府公費安置於老人福利服務機構之低收入戶癱瘓老人,得由機構統一
      檢附當事人相關資料向本府申請核發補助款。
(四)區公所受理申請時應審核相關證明文件,經審查通過後,由區公所核發
      補助款項予申請人。
(五)因入住教養(護)機構或領老農津貼或敬老福利生活津貼而未經中低收
      入老人生活津貼身份審查者,申請時應由區公所先行辦理中低收入老人
      身分調查,其所得稅資料以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度資料為準。
(六)如中低收入老人無親屬時,於就醫時由里幹事、里長或社工員代為繳納
      墊付醫藥費並代為申請該項補助款時,應另出具「切結書」證明該款項
      確由其代為墊付,始得將醫療補助費撥入該等墊付人郵局帳戶內。

七、經費來源: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辦理。

八、申請人或有關單位(人員)出具證明如有虛偽不實者,即予註銷請領資格
    並追回已(溢)領補助金額,經書面命當事人繳回,逾期未繳回者移送行
    政執行。並於發現後二年內不再予以補助,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法辦。

九、本實施要點其他未盡事宜者,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本要點經市務會議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