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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政府公務行動電話使用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5 月 0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基府行庶貳字第1030251867號函
法規體系: 綜合發展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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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一各單位公務行動電話之使用管理
    ,特訂定「基隆市政府公務行動電話使用管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
    點)。

二、本府各單位員工如確因業務需要,得申請購用公務行動電話(以下簡
    稱行動電話),所需經費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行動電話須送本府行政處(庶務科)登記編號列入財產管理。

四、行動電話應由行政處(庶務科)會同使用單位隨時盤查,至少每一會
    計年度實施盤點二次,並作成盤查(點)紀錄。

五、行動電話持用人應愛惜使用,如話機遺失或人為因素損壞無法使用,
    須依規定賠償。話機不得有出借或轉用之情事,否則依法議處。

六、行動電話應節約使用,如非必要,儘可能使用市內電話,以減少電話
    費支出,節省公帑。

七、為避免行動電話購置及使用經費額度過於浮濫,訂定行動電話機具(
    包括搭配門號、話機及其附加之充電器、電池等配備,以下同)購置
    單價標準及使用費(包括月租費、通話費及其他電信公司規定之電信
    使用費)上限如下,超過部分由持用人自行負擔:
(一)市長、副市長、秘書長之行動電話機具購置及使用費依實際支出核
      銷。
(二)本府單位一級主管之行動電話機具購置單價上限為新臺幣(以下同
      )九千元;每月使用費不得超過一千元;本府參議、秘書比照一級
      主管辦理。
(三)其他人員之行動電話機具購置單價上限為五千元;每月使用費不得
      超過五百元。
(四)行動電話撥打國際電話,須為公務使用且於電話帳單註明公務通話
      情形;非公務使用者由持有人自行負擔。

八、為避免各單位購置公務手機、門號過於浮濫恐有浪費公帑之情形。請
    各業務單位一級主管審認控管,公務行動電話(手機、門號)是否為
    業務需求購用;持用人非因業務需要,應予繳回,另行分配予業務確
    有需要之人員。

九、本要點之規定,於本府所屬機關學校適用之,機關首長及學校校長適
    用本府單位主管之規定。但本市警察局、消防局因業務特殊需要,得
    另訂規定函報本府核定後實施。

十、本要點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